一个正处于技改整顿阶段的小煤矿,竟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违规偷偷开工生产。5月29日,湖南汝城县曙光煤矿发生爆炸事故,17名矿工遇难、1人受伤。调查发现,该矿法人代表叶春平是煤矿所在地的安监站长。(据2010年6月5日《新华每日电讯》)
“安监站长”与“法人代表”一肩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公权力从幕后操控、暗中参股的羞达达,竟公然变成了窜上前台的赤裸裸,由官商勾结变成官商一体。结果是运动员违规,裁判员渎职。这才是煤矿监管的“软肋”。
问题是,事故发生后,叶春平觉得自己很冤枉:“我这法人代表只是个挂名矿长,矿里的经营、生产乃至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我都说不上话。我也觉得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很不合理,为此曾多次找过县经贸局反映,要求不再担任曙光煤矿法人代表,但县里始终没有同意。”他同时透露,虽然身为安监站长,但他对煤矿井下安全作业只是一知半解,“我根本无力、也无权来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担任安监站长并非他的意愿,而是“上面”安排的。
看来,让叶春平“安监站长”与“法人代表”一肩挑,多少有一点强迫与无奈的味道。在一些乡镇小煤矿里,明明是不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却非要让他执掌“安监站长”的帅印;明明是对生产、经营和投入等都根本说不上话的人,却非要给他挂上“法人代表”的头衔,而且还都是政府机关掺和的。让人觉着有点乱,需要从头到尾捋一捋才行。
其实,记者在湖南一些产煤县市调查已为我们理清了头绪。调查发现,类似“挂名矿长”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乡镇小煤矿的股份结构复杂隐蔽,实际控制煤矿的股东往往会花钱请人担任“法人代表”。这些“挂名矿长”有名无实,一旦出事后,煤矿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在背后达成经济补偿协议,把责任推给“挂名矿长”,使自己得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又揭穿了煤矿生产中的一条潜规则。
显而易见,那些“挂名矿长”们,实质上都是消灾免难的主,替人摆事才是他们的真正职责。因为他们都是政府公务员,手中掌握有权力,代表着公权力。凭借这个背景,足以让煤矿实质控制人大大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和事故处理的风险成本。说他们是企业“法人代表”,实质上就是非法生产的“护身符”。由于有层层利益一致的公权力暗中保护,尽管一旦发生了矿难,他们会成为“替罪羊”但损失不会太大,甚至也就是虚惊一场,而损失最惨重的,还是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
经过简单一捋便会发现,在湖南省汝城县这起煤矿爆炸事故中,17条血淋淋的生命再次告诉人们两个现实:其一,几番整治的小煤矿依然存在重大监管漏洞,行业治理之所以任重道远,根本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势力极其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才是最大的安全隐患,是矿难不止的重要元凶。其二,公权力不铲除,带血的煤难止。那些“安监站长”与“法人代表”一肩挑的人,表面上觉得自己很“冤枉”,实质上是因为倒霉摊事了,要不然,私下里说不定怎么偷着乐呢。在“挂名矿长”的背后,注定会有一条丰厚的利益链条,需要相关部门顺藤摸瓜,彻底查清,还民众一个公道。这样看,对于汝城县煤矿爆炸事故的处理,就绝非调查事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这么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