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外国投资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这部分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这部分预提所得税实行10%的优惠税率,并且规定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税。就法理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本来,只要外国投资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就应该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考虑到新旧所得税法的衔接,财税[2008]1号文件件在这里给了一个特殊的优惠安排,即,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大家知道,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资金不足,大力吸引外资,原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利润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来源国对汇出境外的利润有优先征税权,一般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多在10%以上,如越南、泰国税率为10%,美国、匈牙利、菲律宾、哥伦比亚的税率分别为30%、20%、15%、7%.如果税收协定规定减免的,可以按照协定规定减免,如我国与美国的协定税率为10%、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为5%(25%以上股权)或10%。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汇出境外利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给予普遍的免税政策,这样有利于通过双边互惠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和"走出去"企业的利益。
可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类别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备注 |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
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
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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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
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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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
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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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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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杜会公益政策 |
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
至2008年12月31日。 |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
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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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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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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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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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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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
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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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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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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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项优惠政策 |
1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
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
1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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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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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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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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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