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击中了医疗损害“被专家”的命门


侵权责任法击中了医疗损害“被专家”的命门

宋中清

  中国的医疗损害,长期以来被利益控制,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完全秘密自由下结论的专家“技术鉴定”来架空法律早已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刑事司法职责、民事司法审查职权。医疗损害整体“被专家”。侵权责任法把医疗损害的违法性问题作为法律考量的最重要因素,击中了医疗损害“被专家”的命门,一举瓦解了过去把违法问题交给“医疗专家”秘密霸语的制度。

行政机关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职责无可推卸

  已往,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致患者损害的医疗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以“专家”技术鉴定来替代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早已规定的调查和处罚执法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使受害患方豁然明白,查处医疗违法行为是处理医疗损害案件的第一道程序。行政机关负有到现场调查、提取证据的法定职责,负有认定医疗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的法定职责。医疗事故秘密的“鉴定”专家不是执法者,这些执法职责没有“被专家”的任何法律依据。

法官不能把医疗违法的过错交给任何机构鉴定

  已往,在许多高级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中,医疗损害民事诉讼的医疗违法过错“被专家”。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优先的、不必依证据规则审查的定案依据。以那些“医疗专家”的秘密权威高于其他敢于依证据规则署名担责的司法鉴定权威为借口,放弃司法审查职权和职责,放弃司法权威。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违法就是医疗过错,否决了医疗民事司法“被专家”的借口。法官对医疗违法的司法认定职责再也不能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