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拆民房该当何罪?


偷拆民房该当何罪?

来源: 南方网    关键字:强拆;拆错了;拆迁公司;偷拆;错拆    作者:石飞    2010-06-13 15:58

安徽巢湖市凤凰山街道草城新村20号居民鲍子军家的10间房屋,夜间被人偷拆了4间。幸亏邻居发现后告诉,他及时赶回,房子才没被完全拆光。该房子已被列为拆迁房,合肥辉隆拆迁公司与鲍子军洽谈过几次,因补偿没能达成共识而久拖未决。辉隆公司负责人称,房子不是他们偷拆的,但他们愿意按正常拆迁补偿。(6月9日《人民日报》)

  “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这是形容匪盗出没、环境险恶的古诗。而今,作为地级市的巢湖市区绝对不会此等恐怖。密集的居民区,匪贼不可能无所顾忌;亮化了的城市,即便夤夜更深,也不会太暗;况且报道说,偷拆现场就在该市特警支队的斜对面,其震慑性更是非同小可。就这么个情况,无论邪恶者如何胆大包天,也不会肆无忌惮到公然敢扒毁民房的地步。这种疯狂和野蛮为了什么呢?显然不是图扒屋卖破砖碎瓦,获取蝇头小利,十之八九的目的是为了拆迁。因为该居民的房屋列入了拆迁,拆迁公司与之洽谈几次,因补偿没能达成共识而拆迁不成,尽管拆迁公司撇清说不是他们干的,但我深信,非他们莫属!他们表示要对被偷拆的房屋,“愿意按正常拆迁补偿”。不是你们造的罪,你们干吗要补偿?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承认自己就是罪恶的肇事者吗?

  其实,偷拆事件并非巢湖独有、偶发,早已是一种社会恶象和强拆的“潜规则”,合理合法、正大光明的拆迁协议达不成,就采取“恶霸匪式”的野蛮手段。电视剧《蜗居》中有关偷拆的悲惨情节,可谓是现实生活的概括。类似事件,近期媒体时有披露,例如广东东莞市75岁老太太叶燕琼出门买菜,回来后发现自家有近百年历史的祖屋被拆掉了。老人质问拆迁办,回答是“拆错了”(人民网6月4日)。杭州市余杭某社区于先生外出回家见自己的一套老房子突然消失了,到政府有关部门追问,得到的答复也是“拆错了”(6月1日浙江在线)。这些所谓被“拆错了”的民房,都是既定的拆迁房,因种种原因(主要是补偿不到位)无法达成拆迁协议。“拆错了”不过是扯淡的托辞和诡辩的谎言,实质是强权对于弱势居民肆无忌惮的侵害,他们根本不把公民的财产当回事。在他们的意识中,老百姓的家产犹如路边的野草和土疙瘩,可以任凭恣意薅除、踢开。

  在我看来,诸如此类的“偷拆”、“错拆”,无不是有预谋的恶行,其背后都少不了地方主政者或默许或示意或纵容或唆使,否则,开发商以及拆迁公司是绝对不敢随便造次的。故意毁坏他人房屋该当何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可是要判刑坐牢的!对此,难道肇事者不清楚?他们清楚得很!问题是,因为有地方主政者抗着护着,他们就胆大妄为了。地方上所有的拆迁计划确定和实施无不是地方主政者的意图,长期以来,他们已经养成了一个畸形的惯性理念——重结果,轻程序,不计手段。看看今昔是何年吧!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社会和谐,就不能再这么“和尚打伞”,恣意侵犯公民权益了!

  要捍公民权益,遏制和消弭非法的暴力“强拆”以及所谓的“偷拆”、“错拆”,必须对肇事者严惩不贷,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涉案官员严肃问责,一视同仁地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以儆效尤。否则,“偷拆”、“错拆”、“强拆”之类“匪闻”还将没完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