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里的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按照财税[2000]25号文和财税[2002]70号文规定,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这里有一个税务实践中非常棘手的问题,到底哪些企业属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这个方面的判断既不是税务机关的专长,也不是企业财务、办税人员的特长,需要借助国家工业及信息化主观部门的有关认定来判断。笔者搜集整理了一些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的产业资料,供相关人士参考。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25)
评论
7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