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奇耻!漳州刑警用“公权力”强 奸女嫌犯


针对公权力的滥用,媒体上经常出现“公权力强奸”词条,比如前不久“强奸笔录被泄露事件”,就被媒体形容是“公权力再次强奸了受害人”;夫妻在家看黄碟、情侣拥抱遭罚款,就是“公权力强奸私权利”;萨达姆“百分之百当选总统”,就是典型的“公权力强奸民意”。

但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权力强奸”,一般都是泛指,而非指真的发生了强奸事件。但今日《海峡都市报》一篇题为《福建漳州刑警在警局强奸女嫌犯被判6年4个月》的文章,却给大家展示出一桩名副其实利用公权力实施的“强奸案”。

该文报道,漳州刑警张某清(先鄙视一下媒体,对这个利用公权力强奸的禽兽,为何不用实名?)在芗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办公楼内,对涉嫌诈骗的女嫌犯邓某进行审讯时,趁其上卫生间之机,多次对她猥亵,后还将她带到候审室,用手铐铐在铁椅上,向她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便威胁她:“你进去以后就不好过了。”之后,张将邓某带到三楼办公室,要她脱裤子,邓不肯,张便打了她一巴掌,然后将其强奸。

一个刑警,对一名带着手铐的女嫌犯实施强奸,那肯定是十拿九稳了。而强奸一名戴着手铐、毫无反抗能力的女人,则是极为变态的,其残酷程度令人发指。

而张禽兽强奸女嫌犯,又完全是以职务身份在实施犯罪。作案地点是刑侦大队办公室;利用公权力给受害人戴手铐,彻底消除了受害人的反抗能力;以正在执行公务的“刑警”身份,让对方不敢过度反抗,否则“袭警”罪名不好担当;以“你进去以后就不好过了”来威胁受害人,事后也不要去揭发。

这是真正利用公权力实施的强奸案,且张禽兽屡屡得逞,受害人众多。事发后的调查结果显示,除了和邓某同一监室的梁某、林某叶、林某雨和陈某外,另外一个监室的农某也有过相似遭遇。

笔者怀疑被张禽兽糟蹋的女性,远不止这么多,因为很多女性因为顾忌名声,而情愿打落牙齿往肚里咽。如果邓姓女子不是因为被强奸而患上妇科病,伤心而揭发,张禽兽一定还在继续摧残其他的女性。

虽然怀疑,但我还是尊重警方的调查结果。

可按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张禽兽的犯罪情节显然符合“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构成要件:一是张禽兽“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张禽兽给受害人戴上手铐后实施强奸,符合“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之犯罪特征。二是张禽兽“强奸妇女多人”。这一点就不需要说明了,任何不学法律的人,都能看出张禽兽强奸了多人,对其应该按照“强奸妇女多人”来定罪。

可我们庄严的法律,却仅判张禽兽6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

是法律对张禽兽特别照顾,还是害怕严格依照法律判决,会逼着张禽兽吐底,而“拔出萝卜带出泥”?

因为,张禽兽的所作所为,当地警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让一个有可能决定女嫌犯命运的男警察,和一个完全受支配的女嫌犯独处一室,显然是不被允许的。我们设想,如果女嫌犯是色情从业者,她会主动用身体资源,来换取警察的照顾,那“猫和老鼠”就会“自愿”发生性关系了。张禽兽能够长期和女嫌犯独处,难道当地警方一直都是这么做的吗?如果真是一直这么在做,那就一定有其他警察也干了类似的龌龊事。

其次,中国任何一部程序法,都是不允许警察一个人单独审讯犯人的。而张禽兽却可以单独审讯女嫌犯邓某。如此知法犯法,当地警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再次,警察局有值班制度,肯定也不是一个人值班,怎么会让张禽兽一手遮天呢?

最后,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审讯室应该装有视频录像录音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并录像录音,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难道漳州一直没有落实?

无论如何,刑警在警察局强奸女嫌犯,而且强奸了多名女嫌犯,这也是中国警方的奇耻大辱。如果该案就此结束,不让张禽兽得到法律拥有的惩罚,不让当事警察局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那就是对警察的纵容,今后警察局内的强奸案,也将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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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刑警在警局强奸女嫌犯被判6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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