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柳钦一稿多投行为的说明


 

 

 

关于陈柳钦一稿多投行为的说明

陈柳钦

一、针对中国经济学学会秘书处致天津社会科学院李锦坤院长的信做如下说明:

1、就信的内容的说明:信中提到“有网友以题为‘天津惊现一稿多投的牛人:陈柳钦’的帖子在互联网上影响很大,仅本站论坛有关帖子一天的浏览量就为1000多次,相关讨论受到广泛关注。”本人认为,“浏览量就为1000多次”和“相关讨论受到广泛关注”这样的影响并不完全是由于该帖子造成的,更何况在当天发表该帖子的网友涉嫌在本论坛用数个马甲轮番灌水。有本站管理员的帖子为证:“本贴有ID用数个马甲轮番灌水,情节恶劣,目前封了灌水的数个ID。请网友恪守版规!违者从重处理!” 、“楼上同一IP在我警告之下继续灌水,顶风作案!忍无可忍!封IP61.181.72.161.181.72.255!” 、“暂且不论陈柳钦的一稿多发,首先,从lz后来的行为来看,我就对lz的品德和人格表示怀疑!!同时也怀疑lz的发贴动机,当然鄙视这种动机也是不用说的。对这种帖子我向来都是一笑了之。”、“强烈建议斑竹删除此帖,轮番灌水有而已攻击之嫌”、“管理员特别警告来自同一ip地址的个别网友,请谨守本论坛发言规则,否则你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论坛的正常秩序,也同时在事情未完全证实之前损害了被举报人的个人社会信誉。由此如对被举报人造成的额外名誉损害,本网站概不负责。” (见http://bbs.cenet.org.cn/dispbbs.asp?boardID=92504&id=87866&replyID=437548&star=2&skin=)。因此,本人认为用“有网友以题为‘天津惊现一稿多投的牛人:陈柳钦’的帖子在互联网上影响很大,仅本站论坛有关帖子一天的浏览量就为1000多次,相关讨论受到广泛关注。”的话语来描述,并不客观和准确,“浏览量”能说明什么问题,有不少网友只是处于好奇而点击浏览罢了,而且到目前为止,就本帖而产生的讨论并不多,这能说明陈柳钦因为一稿多投而产生了不良影响吗?相反,这帖对陈柳钦本人倒是造成了无形的伤害。

2、就致信行为本身的说明:在我得知中国经济学学会秘书处致天津社会科学院院长信涵之事后,,本人就此事打电话到中国经济学学会秘书处(电话为:01062754054)向李老师询问这事,李老师说,一般情况他们不针对“一稿多投”行为向单位致信,除非网友强烈要求。而且他们在网上有帖子“关于‘一稿多投’的投诉我们为什么没有处理的原因”表述如下:“在‘学术道德监督’栏目中有许多网友就‘一稿多投’的问题发贴投诉。但由于是‘一稿多投’和‘一稿多登’我们无法确切鉴别,因此中国经济学年会秘书处对于此类举报不方便发质询函。‘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作者本人有意识地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或者有些作者恶意的多投,把同一篇文章改一下名字或者标题,向不同的杂志投稿。对于这种行为作者应该承担责任,并受到谴责。‘一稿多登’是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频繁转载,而目前的情况是有些媒体在转载作者作品的同时极少会主动与作者联系。因此出现作者的作品在多个媒体上出现,而作者本人却不知情。这种‘一稿多登’的情况,并不是出于作者本人的意愿,从知识产权法来说,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由此原因从‘学术道德监督’栏目开版至今,中国经济学年会秘书处虽然接到很多‘一稿多投’的举报,但却没有针对“一稿多投”发质询函的原因。——中国经济学年会秘书处,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编辑部”。(见http://bbs.cenet.org.cn/dispbbs.asp?boardID=92504&ID=58079)因此,本人认为,中国经济学学会秘书处之所以致信给李锦坤院长,不排除没有受该网友的恶意行为的影响。在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网管封了该网友的IP后,他继续在其他网站转帖“天津惊现一稿多投的牛人:陈柳钦”的帖子,并且不断地往一些期刊杂志社打电话和发E-mail恶意进行举报(其行为一些杂志社编辑打电话给我核实和询问过),从该网友的行为来看,其动机不是为了要净化学术风气,而是涉嫌打击报复,以惩治学术腐败的名义在泄个人私怨!因此,请领导明察。

二、对本人一稿多投行为的说明

本人一直秉着“文章不发表就发臭”的想法,向各杂志社投稿。因为经济学的大部分文章有时效性,尤其是应用经济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文章,如果不在短时间发表,就过时了。有些经济类文章的时效性就是命根子,别说两个月,有些稿件连两天也拖不起。稿件是作者心血的凝集,收集了那么多材料,耗费了那么多时间,谁都希望稿件能及时刊发,而不愿意看到自己的稿件仅仅因为过期而作废。 在当前我国的期刊生态环境下,作为我们这样一般科研人员,一般投稿者在杂志社面前绝对是弱势群体!只有一稿多投,才能尽快找到需要这种稿子的刊物。当然,如果愿意交版面费,而且是高额的版面费,本人保证能在短时间就搞定,而绝对不要靠一稿多投,也就不会造成一稿多发。

在一稿多投的过程中有我预想不到的情况,一些刊物发表我们文章时事先没有与我联系,而且个别杂志发表我们文章好几个月之后我才知道文章已经发表了,还有我们不知道已经发表了的,因此就造成了一稿多发。比如,4年以前,我曾经向某个还算不错的刊物(恕我不说出该刊物名字)投稿一篇文章,一直没有收到其用亦或不用的通知,我于是将该文另外投给了另一个刊物并予以发表了,可是一年以后,先前我投稿的刊物却将我的文章又予以发表了。请问,这一稿多发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漫长的等待是痛苦的,大家抨击一稿多发的同时为什么不站在作者角度多考虑一下呢?如果说以前投稿还有个稿费的问题,既然作者收了编辑社的钱,再向其他杂志社投稿就有侵权的嫌疑。但如今国内除了一些顶级刊物,多数情况下不仅不给稿费,还要收取数额不等的版面费。这样的话,为什么作者不能一稿多投呢?我可以肯定的说,只要投稿经历超过三年,如果没有一稿多投或多发过,这种人相信绝对没有。大多数从事笔耕数年的理论工作者,大概都有过一稿多投的经历,对一稿多投也有着深刻体会。目前,“一稿多投”确实是目前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乃至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无可奈何之举,还望各界人士能够体谅为盼。本人实际上并不想一稿多投,只是想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不是故意想一稿多发,之所以会出现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的情况几乎完全都是出于被动的。因此,难免会有投稿时的无奈,一稿多发的尴尬。

我想跟各位学人说明的是,目前不少学者将一稿多投或多发上升到道德的高度来对一稿多投者进行评判,甚至以此为手段来大压和搞臭一稿多投者,我觉得有点不妥当,我个人认为,一稿多投和多发似乎不属于道德问题的范畴。更何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规定,期刊社应该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是否刊登。《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责任和权利不明,如今作者将稿件发出后犹如石沉大海,但说不定哪一天又突然发表出来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而这正是一些稿件重复发表的原因之一。因此,“天津惊现一稿多投的牛人:陈柳钦”的帖子损害了陈柳钦的个人社会信誉,并对陈柳钦造成了额外名誉损害,又有谁替我申诉?

如果因为我的一稿多投行为对天津社会科学院造成什么不良影响的话,如果单位要求我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话,本人认为,这是个人行为,不管怎么样,这责任应该由本人自己来承担,跟天津社会科学院无关。

三、领导找我就此事谈话后本人对一稿多投行为的认识

领导就我一稿多投之事深入浅出地实实在在教育了我,尽管我还没有完全开窍,但是我是深受启发。下面是我的几点认识,不够成熟,也不一定完全遵着了领导的心意,还请多多包涵。

1本人认为,对一稿多投情况不加区分,仍简单地谴责、笼统地禁止已不合时宜,但是倡导不受任何约束的一稿多投,则又应予反对。我认为,作者有一稿多投的权利,报社、杂志社当然也有知情权。因此,作者在一稿多投时,必须声明“该稿已同时投往其他报刊”,否则视为欺诈。今后,我将在这方面注意,尽管短时间内杜绝一稿多投不大可能,但是要尽量避免一稿多发。

2严谨从事学术活动,防止以后被人恶意打击,从现在做起,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尽量不要有何“把柄”被某些别有用心人抓住,否则就别想在学术界“混”,更有可能死无葬身之地。

3尽快“立”起来。 “做人守规矩方立得住,艺术破藩篱才出得来”。《庄子•内篇•逍遥游》中有句话:“且夫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风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翼也无力。” 水积不厚无以载大舟,人积不厚就立不住,更无以成大业,而积厚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学习。终身学习,终身受益!

4一如既往地尽心、尽力、尽职、尽现,用心、用情、用良心干好本职工作。无论结果如何,始终推崇一个“实”字,“老老实实做人,做好人,利人利己;踏踏实实地做事,认认真真,用心作事;扎扎实实做学问,提高自身素质。”

5按照李锦坤院长“做一位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而又能共事、不出事的人”的要求来塑造自己。

 

 

                    2006年3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