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制与金融控制
一、金融体制与金融控制的关系
(一)弗莱堡学派把一个国家金融业的结构和制度称之为金融体制,包括两大体系:
一是由不同功能的各种金融机构组成的金融体系
二是由各种金融法令和规章制度组成的法规体系
金融控制是中央银行依据各种法规,按货币政策的要求运用多种方法,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进行引导、调节、限制和管理的总称。
(二)两者关系
一是金融体制是金融控制的基础 二是金融控制是维护金融体制的保证
二、德国金融体制的构成
(一)金融体系
如图:
独立的中央银行
全能的银行系统
德国金融体系
信用合作银行
银行监管署
1.独立的中央银行
弗莱堡学派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其完成稳定货币、防止通货膨胀任务的先决条件。
例1:德国的中央银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1957年颁布的,1980年修改的“德意志联办银行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享有独立的货币发行权,中央银行不受总理领导,不受政府监督,也不受银行监管署检查。
2.全能的银行体系
弗莱堡学派强调银行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认为银行的功能越齐备,越有利于企业家的经营活动,也有利于稳定金融。
例2: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德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也是最具典型的综合化银行制度。
德意志银行是一家全能银行(德国最大的银行,2009年外汇交易量全球第一), 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一系列的现代金融服务,包括吸收存款、借款、公司金融、银团贷款、证券交易、 外汇买卖和衍生金融工具,还开展结算业务,发行证券, 处理信用证、保函、投标和履约保函并安排融资。国际贸易融资,经常单独或与其他银团及特殊金融机构联合提供中长期信贷,项目融资、过境租赁。当今世界最主要的证券发行行之一。
例3:综合化银行业务制度正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趋势。1999年11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一切标志着美国金融从分业转为合业。同时,英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也逐渐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限制。可见,各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正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综合化与全能化经营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发展的基本方向。
3.银行监管署
(二)金融法规体系
弗赖堡学派认为,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健全的金融法规是金融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的法律保证。
例4:德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在欧洲大陆是最多,最严密的。德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是以《德国基本法》、《宪法》、《民法》、《商法》为依据,以《金融法》、《联邦银行法》为核心,以《投资银行法》、《抵押银行法》和《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为基础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庞大而严密的金融法律体系作为金融监管的基础使得德国金融监管颇具权威和有效性。
三、金融控制的重点和手段
1.金融控制的重点
弗莱堡学派认为,金融控制的重点应该放在货币供应上,包括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额,金融控制的关键在于货币供应增长率。
2.金融控制的手段
其认为,中央银行无权直接干预,而只能通过间接控制信贷总额实现既定的货币供应增长率目标,这种间接控制的手段主要有:
第一,利率手段
包括再贴现率,短期放款利率,证券回购协议利率。
第二,流动性政策
主要有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改变再贴现的最高限额,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例5(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货币供应的影响):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始于1984年,至今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二十九次调整(1984-2004年仅调整8次,2005年0次,2006年3次,2007年至今18次)。最低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最高一次为2008年6月由16.5%上调至17.5%。
2010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决定从2010年5月1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从16.5%调至17%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离历史的最高峰17.5%仅一步之遥.此次准备金率上调将回笼资金3000亿例6:公开市场业务
相比之下,公开市场业务是我国经常使用的一项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如表所示:
时间 |
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数 |
2005 |
92 |
2006 |
92 |
2007 |
95 |
2008 |
86 |
2009 |
71 |
2010.01-2010.04 |
33 |
正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频繁地采用公开市场业务,使得近年来的信贷和投资过热现象得到了缓和,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减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