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21)


  

  2、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与财税[2000]25号文唯一的区别在于将执行起点由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修改为“自获利年度起”。相对而言,考虑到企业计算获利年度时一般允许弥补法定亏损,财税[2008]1号文件的措辞就显得更加准确一些。但是,值得批评的是,该项“两免三减半”优惠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87条和88条对有关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所倡导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的类似规定不太吻合。

  另外,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规定,通知此处所说的“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应当指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前的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原财税[2000]25号文和财税[2002]70号文享受类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