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做成污点证人的范德均


  随着证券监管、国家税务等相关部门经过近3个月的核查取证,日前已作出官方的相关调查结论,认为范德均的举报内容不实,四川长虹不存在财务造假问题,并将这一调查结论送达绵阳相关部门和范德均手中。至此,历时三个月的所谓“长虹财务造假门”风波终于尘埃落定,也可还“四川长虹”以清白了。

  事情终归要过去,但始作俑者范德均成为网络人物范告告终有跳梁小丑之嫌。

  所谓污点证人,本是舶来品,在香港电视电影中常见,我国法律尚无这一概念和术语。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然范德均作为在其任职长虹期间,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处以7年刑罚,并没收非法所得77万余元,因而对长虹怀恨在心,意图报复,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范德均无法成为污点证人,其一,范德均充其量只能是一个曝料人。国家追诉机关并没有对长虹进行立案,换句话说,整个事件缺少控方,范只是一个举报人;其二,作为一个曾因职务侵占罪而被课以刑罚之人,其诚信已然大打折扣。7年徒刑看来范并没有在高墙内闭门思过,却记恨长虹举报之仇。对一个曾在该公司任高管,因自己行为不检获罪,反过来咬一口公司的人,其用心值得怀疑。

  有一点令人不解,为什么为图报复的举报人因举报内容不实而引起公司运行受阻,举报人就不需承担举报不实之后果?自长虹“举报门”事发以来,长虹股价便开始受累下跌。四川长虹股价至今已经跌去了21.73%。不只是长虹正股价格下跌,长虹权证(500027)也同时随之下跌。据统计,“举报门”事发以来,长虹权证下跌了25.79%,因此,这一事件的受害方,除了长虹公司外,还包括长虹股票及权证的投资者。由此可见,因范德均的不实举报,已令长虹股票及权证的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难道范德均不应承担后果?

  为此有宋一欣律师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宜尽快建立、尽快立法,即《证人、污点证人保护与处置法》。既然谈到完善法律,宋律师却没有谈及完善恶意举报的法律后果,令人遗憾。公民有举报的义务,问题是范德均举报的资料未经证实就有媒体公开炒作,对公司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失,对股民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可以说,作为企业对此类员工中的败类是深恶痛绝的。

  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完善法律系统是必要的。同样重要的是,法律也应严惩恶意中伤的恶人。所以范德均无法成为污点证人,他恐怕也无法成为一个守法、有道德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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