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禁止和保护公务员投资入股是一个悖论


  同时禁止和保护公务员投资入股是一个悖论

  杨于泽

  2005年,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与其妻王和霞变卖房产,在同学陈某名义下入股神木县宋家沟煤矿,占有10%股权。因为股权争议,张继峰夫妇诉诸法律,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红利。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

  煤矿本想赖掉张继峰夫妇的股份,按照他们的如意算盘,张继峰具有公务员和法官身份,依《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在台面上不能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法官夫妇真的入了股,但却违了法。这样的话,他们的权利就不会受法律的保护。赖掉他们的股份自然是一桩好买卖,不赖白不赖。

  但法院审理认为,《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虽然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但这两部法律并不调整民事活动。张继峰夫妇在陈某名下入股煤矿,是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其民事合同主体成立,相关权不容剥夺。法律专家也认为,张继峰夫妇有权分红,其违反《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之处,应按相关规定处罚。

  这就是说,虽然法律禁止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但如果公务员事实上从事或参与了企业投资,他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作为企业经营者名下的隐名合伙人,入股与分红神不知鬼不觉,若非发生股权争议,谁都不会知道有这回事。

  就是知道了又怎样?官员作为自然人,按《合同法》规定,其民事权利受到保护。他确实违反了《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而按照这些法律规定,他可能受到的最高处罚也不过是开除。如果作为股东有利可图,就是被开除公职,不也是划算的买卖吗?

  况且做官与投资参股,对于很多人来说并非两难选择,而是可以鱼与熊掌兼得。宋家沟煤矿大概是觉得张继峰法官对他们用处不大,所以竟敢赖他的股份。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有一个或几个官场人物罩着,是求之不得的事。官员做企业股东,不仅不影响他们做官,很可能拿到红利之后,他们在官场更加顺风顺水。

  以此观之,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企业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出台了规定,发出了禁令,我们以为已经有了“制度”。但张继峰法官作为一个例子告诉我们,法律保障给他们的是真金白银,而他们可能付出的代价,充其量不过是被开除公职。

  这使我们想起一句大家耳熟能详的政府警语:参与高息揽储,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谁的钱要是被金融诈骗分子卷走了,法庭肯定不会按《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他的权利。但我们为什么不依葫芦画瓢,在《合同法》中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不受本法保护呢?

  对普通人投资的权利,有关部门说不保护就不保护了。对于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我们虽然由《公务员法》加以禁止,却又由《合同法》加以保护。这是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