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

 

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此条规定,对于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作出抽象的原则规定。

本辞条,重点探讨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简要论述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关于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注意事项,以下辞条再作进一步的论述。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与注意事项,学术界的论述不多见,本文拟作注意事项的探讨性归纳。其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准共有内部关系性质的推定,可以参照本章关于共有关系性质两层推定的办法和把握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特征进行,故不赘述。在这里,不妨了解一下各种用益物权的权利、地位与注意事项,以使有个更为清醒的认识。

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准共有内部关系,就是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同级共有关系是最主要的共有关系。

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动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政策物权关系

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长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受国家政策物权的限制程度最大。土地使用权特定条件下在共有人之间可以分割,土地所有权则不能在共有人之间分割。

同为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与乡村土地,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以及划拨土地、无偿使用土地与有偿使用土地等地种不同,用途与使用价值不同,可以建立共有关系的难度也不同。因此,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不合理地利用、圈占、炒卖土地,污染和浪费土地,私自出租和出卖土地等行为,国家法律是一律禁止的。

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特别多,而且有时候一个时期一个样子,需要注意法律的适用效力和共有关系的效率。

2.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所有权而定限关系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车、船、航空器之类的使用权,其用途、使用期限、使用与保养方法、安全保障等方面,与一般动产有所不同。受所有权人的权利定限,建立共有关系时,视为不可分割的准共有关系,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共有所有权人都有资格分割该共有物。其他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也是如此。

 

二、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客观上,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体系中均存在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只是比较隐蔽罢了。如果出现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应当怎样理顺其共有关系、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应当不断总结经验,经验避免闪失。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准共有外部关系,就是非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跨级共有关系是变态的共有关系。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用益物权与所有权跨级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构成跨等级共有关系,一般条件下是由所有权人主导的,这是主要形式。特定条件下是由用益物权权人主导的,这是辅助形式。

所有权人主导与用益物权人建立共有关系,主要表现为动产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联盟,建立这种共有关系要格外小心。

例如,城市的有钱人出资与农村的宅基地人合资建楼房,由于受现行土地政策的影响,出资人的专有部分仍然为双方的共有部分,产权和共有关系与商品房的有所不同。该集资合建房屋一旦被政府征收拆迁,损失肯定不小,并且没有物上请求权可言。如果该集资合建房屋是违章建筑,城管和房管部门勒令拆除,出资人可能会血本无归。

用益物权人主导与所有权人建立共有关系,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与共有权人(合伙关系人)的联盟,建立这种共有关系也要小心谨慎。

当然,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与共有权人的共有关系,既可以建立跨级的共有关系,也可以建立平级的共有关系。无论是跨级的或者是平级的共有关系,双方都要权衡轻重、权衡利弊。

对于共有权人而言,约定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为低一级的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关系比较稳妥,约定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为高一级的即所有权的共有关系比较冒险。尤其是,对于与有前科、有污点的官员建立共有关系,也比较冒险,一旦查出他们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洗黑钱、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证据,原共有权人也可能遭受连带的遭殃。

对于用益物权人而言,约定长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合算,约定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吃亏。主要情形就是这样的。

2.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建立准共有关系,有的会受所有权定限的,有些是自己可以作主的。用益物权人不越权,是应尽的职责。用益物权人不专权,可以利用有限的物发挥更大的效用。

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建立准共有关系,有几个突出的普遍性问题:一是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许多农民认为种田收益不大,长期荒废农田,与其他同样处境的农民建立共有关系也比较困难。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放开以后,农村农用土地转包、出租、反包倒租、抵押、作价入股、互换等合作即共有形态出现了。但是,有一些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流转中往往是“吃大亏占小便宜”,有的得不偿失。

农民阶级均为弱势群体,农村土地政策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农民们也不能光是等政策、要政策,应当多多关注土地政策与流转信息;尽量采取以公开招标、招商、拍卖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尽量少签订、不签订转包时间太长的合同;土地合伙开发利用和抵押贷款要量力而行;尽量采取合作化互助化的形式开展合作;尽量采取集体共管、共决的形式来解决土地流转的各种难题等等。

 

本条款的立法意向,提醒人们注意所有权以外的共有关系不可忽视,规定了“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的推定办法。话虽然是很简单的,而要做起来和做好做扎实,就不那么简单了。

可以认为,本章大部分好的推定方法和应用原则能够参照,也许有个别部分不能参照。不同权利的共有关系必然有不同的本质个性,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个性,决定了他们的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采取抓住事物本质和矛盾主要方面的作法,一点带面,各个击破。如此说来,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能够参照本章规定的,则一律采取参照的办法,不能够参照本章规定的,一律采取修正的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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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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