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和尊严与爱国
2010年将告诉我们之
看到两篇短文,心里很沉重!一篇是《生命高于“公共利益”》,另一篇是在国外网站借青海地震为题说当今中国的社会中有一段讲《爱国家不等于爱朝廷》。也给人思考!
从眼睛记忆两篇短文中的人和事,论点论据,很想借鲁迅惯用的解剖方法。
文中有:连云港92岁的老人和他68岁的儿子,为抗拒暴力拆迁,双双自焚,一死,一伤。两位老人用自焚的行动,没有挡住代表地方政府的拆迁,连暂停一下的意思都没有。成都唐福珍的自焚,换来了拆迁后的一片白地,和一个暴力抗法的罪名。这些事件的共性有一个,实际上是给拆迁扫清了障碍。
自焚是弱者的惨烈抗争,选择这样,无非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和同情,唤醒强拆者尊重生命尊重弱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拆迁的脚步,并没有因有人自焚停止。而且地方政府在2010年元旦和春节全国各地突击强拆。强拆者敢于如此蔑视民众的生命,不怕背上恶名。在表面上,他们跟以往的作恶者不同,他们这样做,有所谓公共利益的名义。
无论是公共工程,还是商业开发的拆迁,都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即使抗争者以如此惨烈的方式伤亡了,也找不到有人负责!在公共利益的大招牌下面,责任层层分解,无论人是自焚死的,还是被埋了的,再大的罪恶感都可以在官僚说辞中,轻而易举地被消散。
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在眼前逼死人命,而且以这样惨绝人寰的方式,如果放任下去,后世读到这段历史时,会怎样看今天的我们?
2001年11月1日实施至今的国务院《拆迁条例》,违反《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而引发大量的违法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及各类矛盾、冲突等群体性事件,而且愈演愈烈。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事件;青岛的“张霞自焚”事件;赤峰的“王娜自焚”事件;北京的“席新柱自焚事件”;本溪的“张剑刺死强拆者”事件;南京的“翁彪自焚”事件;湖南的“嘉禾强拆”事件;山东的“李民生上吊身亡”事件;上海的“潘蓉抗击暴力拆迁”事件、重庆的陈茂国蜗居树上维权,等等;都在呼唤新的《拆迁条例》尽快出台实施。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颁布实施,已经成为民众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的立法活动。其中有一条被社会忽视:1987年之前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永久的,后改为七十年。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地方政府征收时,应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七十年减去房屋居住年限给予还有几十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淮应不低于同一地段的出让价,或按地方政府通过竞拍出让给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也是地方政府按市场价的补偿标淮征收。
一个社会的弱者选择自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弱者尊重和维护生命的尊严!都知道生命是最宝贵的,对任何人只有一次,可想弱者的无奈!凭这一点怎么叫弱者爱国!出现这样的社会现象,是代表地方政府的拥有职务权力的人的眼前政绩和晋升资本,社会能公平公正吗?还有用钉子户让社会共愤!甚至用漫天要价说钉子户无理!
从历史的现实,任何社会的弱者总是占社会上绝大多数。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不爱国,这个社会将是一盘散沙!一盘散沙的社会给民族,给国家,给人民带来什么?中国近代史中的鸦片战争、代表当时政权的人与列强者签订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侵略者建租界、国土被列强们分割、国家主权丧失、军阀混战、八年抗日、保家卫国的抗美援朝,等等。这些中国历史告诉世人什么!
看到和知道弱者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和尊严选择自焚,怎么叫社会上善良和有良知的人爱国!是否有代表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对生命的不尊重!也可以说不顾生命的尊严!能问:弱者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抗争的死,有尊重和维护生命的尊严!谁承担责任!是否可以用行政问责!法律问责!代表地方政府的领导人面对弱者惨烈的死是那么麻木冷酷,有多少人问公共利益的建设和开发是为了谁?可能有人会说为了公共利益应该舍小家顾大家,是否代表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应该依法尊重和维护社会上各自的合法利益合法利益!不说占社会上绝大多数享受全面发展的成果,起码要尊重和维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合法利益!最起码不能降低生活水平!是否与王家岭矿难和地震中的学校教室是豆腐渣工程死伤无辜学生同样要追查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给社会尊重生命尊重弱者的合法权益合法利益!有多少人想过父母生育和抚养儿女多么不易!还有国有企业董事长决策投资海外损失一百多亿仅不领六千多万年薪不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代表地方政府的干部组织强拆,其实存在地方利益,如地方政府空闲的办公场所出租给企业,是否职务权力与企业的利益之间存在贪腐行为?像国有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价与政府的房产局有利益链。也有地方干部在市场经济社会的眼前政绩和晋升资本。更有卖中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后的低价征地高价竞卖的土地财政。
这些社会现象,不敢想奴隶社会用强势圈人、封建社会用强势圈地、资本主义社会用强势圈钱,很有达尔文的进化论!不知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有智慧和有思想,能辩别社会上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爱与憎。居安思危、安居乐业、尊重生命,是很现实的社会问题!而人都有商人的眼前利益和利益最大化,需要人类文明的法治文化、法制文化、规范和民主监督的不断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共同拥有共同享受。
十三亿中国人民共同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要尊重也应该捍卫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尊重也应该捍卫与生俱来的一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让生命有尊严,让公民生活有尊严和幸福。
尊严,从汉文字的字义,是互相尊重和严明各自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或是对生命的基本权利的共同尊重和严明。可借用德国著名诗人席勒的名言: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勇于不惜一切地去维护自己的尊严,那么,这个国家就一钱不值。怎么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否:人的基本权利的共同尊重和严明,可以理解生命的尊严是对生命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严明。如果国家受外强的侵略侵占,如果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不顾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是否可以说:代表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在依法行政时,应该让人民依法当家作主,依法民主监督!在依法尊重和维护代表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合法权益合法利益时,也应依法尊重和维护社会上各自的合法权益合法利益。代表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不应纸上谈兵而没有实际行动,不应有法不依和领导人的眼前政绩或晋升资本而不顾社会上各自的合法权益合法利益。
我们共同思考国家下半旗悼念四川地震和玉树地震遇难同胞,是对生命的尊重!是否在发生地震前多做些具体有效的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尊重代表国家、政府、地方领导人的生命和尊严,是否代表国家、政府、地方领导人不要忘记尊重社会上所有生命和生命的尊严!有智慧有思想的人们一起思考诺贝尔的名言:我的理想是为人类过上更幸福的生活而发挥自己的作用。我更关心生者的肚皮,而不是以纪念碑的形式对死者的缅怀。
从广义和深入: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尊严,法律的尊严,人的尊严。这些,构成人民爱国的情怀!爱国主义,先是热爱集体,热爱家乡,应该从热爱生命开始!可借用万丈高楼平地起。
《爱国家不等于爱朝廷》一文中有些观点论据可思考!其中有些是有道理的。如:国家和朝廷不分的不良后果,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爱国变成爱朝廷,甚至变成爱领袖——— 君主。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曾经长期陷入一个难解的困境:即人们需要政府,但政府不能履行人们期待对外抵抗列强和侵略者的殖民统治压迫,对内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功能,在很多情况下还常常演化成一个与民争利、侵害民权的组织。要使政府尽职尽责,人民必须有监督政府的权力,而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用投票的方式去选择政府的权力。人们有必要了解一个常识———即梁启超所说的国家不是朝廷(政府),朝廷可换而国家永存,人们应该爱的是国家而不是朝廷。
从人类文明,代表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包括奴隶社会的家庭型政权,封建社会的家族型皇权,资本主义社会的利益集团的代表者的总统或首相,都存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国情民情。对代表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先要看是否符合社会上普遍公认法律的合法,再看是否代表社会上的少数人还是绝大多数人,重要是代表者在社会上征收的税和费是否为全社会或绝大多数人不断改善提高生活水平还是为社会上极少数服务!或像历史上的:宁赠友邦,不予家奴。如果拥有职务权力的人借职务权力像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封建社会的皇权、资本主义社会的利益集团那样谋个人之私,谋家庭之私,谋小集体之私,在全球化和信息共享文明互动的当今世界,不但是个人的贪腐行为,给社会带来天灾人祸,更影响人类文明发展!
中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媒体宣传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中看到: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是根本不同的。
从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任何国家和社会需要代表者代表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按中国的宪法和沿袭,国家、政府需要一个核心的领导集体,或是社会公认的领导人为领袖为总书记为国家主席的领导集体。而不是文中的:二十四史中的那些将相们,他们为一姓之功业杀人,以“万骨枯”换取自己的功名利禄,这本来与爱国无关,但却被各王朝树立为爱国的模范,而国人因不能正确区分爱国家与爱朝廷的差别而跟着礼敬之颂扬之,实在是可悲可悯。
从尊重历史,任何历史和任何社会都有当时的局限性。中国的二十四史记载,是私有制社会,存在一姓之家的皇权,也存在打江山坐江山的历史规律。至于代表国家的皇权树爱国英雄和民族英雄,从私有制的社会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政权一个社会没有一个核心的领导集体,那么社会和人民将是一盘散沙,会出现中国在清末后,军阀混战;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时,有侵略者扶持在东北的满洲国政权、在南京的汪伪政权、在张家口的伪蒙疆政权,和蒋介石为委员长的军阀组成的国民政府,使国家四分五裂,人民有家不能回、土地不能耕种。会像东北同胞曾经唱的《我的家在东北松花江上》。
如果现在代表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还是私有制社会那样一姓之家和不顾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生存生活,生命尊严!谁会拥护、支持、爱戴!郁达夫在悼鲁迅一文中有句名言: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的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鲁迅也有: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就有拼命硬干的人,就有为民请命的人,就有舍身就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那切切实实,足踏在地上,为着现在中国人的生存而流血奋斗者, 我得引为同志,是自以为光荣的。
所以,国家的长治久安,应该用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人民才能真正依法当家作主!人民才能真正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才能真正依法民主监督!从人类文明方面,不应因为某人的势大、财富多而成为代表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也不因像清朝的大贪官和坤那样凭借一人的权势而成为代表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如果是这样,将是国家、政权、人民的不幸和悲哀!尤其是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社会。
唤醒和凝聚社会的爱国情怀,需要代表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关注关爱民众在现实社会中人的生存生活,尊重生命,维护生命的尊严,人民才会爱代表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也会由此爱国情怀!具体到爱政府,爱社会,爱集体,爱家乡,更具体会爱代表国家、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领导人!实际是彼此热爱,互相尊重!
在有些网站转载《爱国家不等于爱朝廷》一文后进行和谐,是否思考过:全球化,信息共享文明互动的网络化,这里和谐,在其他网站因价值和点击率不会和谐,就是在一个国家用行政办法和谐所有国内网站,国外的网站能和谐吗?只能用事实用事迹用具体人告知社会!正如汇聚江河的流水能堵,当汹涌的洪水来时会冲垮河堤,会淹没两岸的城镇乡村,带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人间悲剧!如果追查追究责任,那就是决策堵的人不是执行和实施堵的人将是历史、社会、人民的罪人!
生命,不但有存在价值,有达尔文的进化论中的动物那样的强者为败者为寇,弱者只能忍着强者的一手遮天和为所欲为。而人是有思维有智慧有思想,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的可贵能用智慧创造财富!一个社会尊重生命,维护和捍卫生命的尊严,需要法治文化,需要法制文化,根据国情民情综合社会和市场需要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普遍公认的法律法规,其中有规范自律;重要的是应该让人民依法当家作主,人民依法尊重和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合法利益,人民依法民主监督。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在规划和发展地方的公共利益时,是否要尊重生命!维护和捍卫生命的尊严!如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顾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合法利益,不顾生命的尊严,不知能用中国古代的:人可违,天不可违之。这里的天有三层意义,一是中国传统的因果关系,天作孽犹可违?人作孽自毁灭。二是社会的道德底线和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三是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会引起民众的公愤!导致社会上频发群体事件的社会动荡,执政能力,政权巩固。
生命、尊严、公共利益,可用人的身体来比喻,生命是头脑,尊严是双手,公共利益是双脚,如果人没有头脑,尊严和公共利益有意义有价值吗!只有在尊重的基础上协调发展才能用爱实现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合法和谐。这样,社会上的所有人才会爱国!中国的八年抗日,三年解放战争中的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和百万雄师过长江的奇迹,有指挥者的科学决策,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后勤支持。从历史总结,才有: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
这些文字组合的语言,是否有生命高于公共利益!是否代表国家、政府、地方的领导人依法尊重生命,依法维护生命的尊严,依法维护社会普遍公认的法律尊严,还有国家的尊严,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集体尊严!这些需要社会普遍公认的法律和人民依法民主监督。才有像中国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那样,人民自觉自愿的爱国家,爱集体,爱社会,爱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爱代表国家、政府、地方为人民服务的领导人!如果是纸上谈兵,或是台上的报告而没有具体的实际行动,就是借建设国家的政府的地方的公共利益,社会和民众不但不会爱代表国家、政府、地方的领导人,也会由此不爱国家、政府、地方!是否可以说:代表国家、政府、地方的领导人尊重社会上的生命,维护社会上的生命尊严,还有社会普遍公认的法律尊严,整个社会尊重代表国家、政府、地方领导人的生命和尊严!才能真正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能实现代表中央政府的国务院总理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上讲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