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转让房屋购买权 房价上涨后反悔有效吗


    案情回顾:

2003年,任女士所居住的地段拆迁,按政策规定,任女士可以以优惠价购两套房屋。但当时任女士手头的现金不多,所以就将一套房屋的购买权转让给了多年的老同事刘女士,而刘女士向任女士支付了5万元的转让款。由于两人平时关系非常好,所以也没有写什么书面的材料。

之后, 刘女士以任女士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并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的房款。2006年,刘女士拿到了房屋,并装修入住,但该房屋的产权仍在任女士名下。

  后来,刘女士多次催促任女士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开始任女士还以忙来推脱,到了后来任女士就说现在房价已涨了不知道几倍了,要求刘女士再支付8万元,然后才同意配合过户。无奈之下,刘女士将任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任女士配合完成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庭审中,刘女士提供了支付房款等相关凭证。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现该房屋的产权虽然登记在任女士名下,但因为该房屋是任女士拆迁以优惠价购买的房屋,任女士有权自行购买,也有权转让给他人以优惠价购房,但这些都必须以任女士名义办手续。虽然任女士与刘女士关于房屋购买权转让没有书面的协议,但是事实上任女士也收到5万元的转让款,而该房屋所有的购房款、税费等均系刘女士支付,且长期以来该房屋也由刘女士实际居住使用。所以刘女士要求任女士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刘女士要求任女士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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