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六:建议废除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制度


十一年前,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为由而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住房公积金“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职能。

可十一年过去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仅覆盖面低,大量的人口被排斥在外,而且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制度混乱,挤占挪用等腐败现象频发。尤其是垄断及高收入行业职工和普通城镇职工缴费额所形成的巨大差异,加重了新的社会不公,已导致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普遍不满。

山东省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而济南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只有11元。

这样的现状,已经成了典型的“济富不济贫”政策。那些缴存高额公积金的职工,收入本来就很高,他们大多数都已经拥有住房,即使暂时还没有住房,凭自己的收入也有能力购买住房;即使家庭存款不够,凭银行贷款也能轻松购房。而那些缴存金额很小的职工,靠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还是难以实现住房梦,没有纳入公积金缴存的群体,更是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憎恶感。

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垄断及高收入行业给职工额外增加福利的重要政策支持,国有资产也被他们的高额住房公积金变相蚕食。

最为荒唐的是,公积金制度还是垄断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港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像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的6389元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装修、维修及多次购房等理由下,变成家庭可支配收入。此外,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0元计算,就有144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垄断及高收入行业为职工缴付及个人缴付的高额住房公积金,给这些企业的职工带来了双重好处。

此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是2000元,其他费用本身属于附加扣除项目,可如山东网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扣除额,已经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七成,有的地区甚至已经超过2000元了,这是典型的“反客为主”、本末倒置。

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废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让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调节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和谐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