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权与家庭土地产权


族权与家庭土地产权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历史学教授,著名的中国经济史学家。杜赞奇的名著《文化、权力和国家》研究了近代中国国家政权建设中对乡村文化网络的利用和破坏以及传统文化网络对国家政权建设的抗争和妥协,揭示国家政权建设与文化网络的相互依存关系。杜赞奇所谓的国家政权建设,其实是现代化的过程,是现代政权组织形式及文化意识向传统社会扩张和渗透的过程。现代化的过程同时是传统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解体的过程,当然也是传统社会财产权体系解体和新的财产权体系建立的过程。

 

第四章《宗族与乡村政治结构》,介绍了国家权力建设过程中宗族的存在及其影响,其中讲到一个传统经济中族权介入家庭土地产权的案例。在上个世纪40年代的华北某地,“在土地买卖中,宗族的权威表现得最为明显。……若有人出卖土地,同族之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人在未通知同族之人或以同样的价格(指同族出价)将土地售予族外之人,该宗族有权宣布此项买卖无效。”[i]“若将土地卖与族外之人,则买主应请卖主、中人及买主同族部分成员吃饭。……通过宴请,使其买卖得到公正,以免卖方宗族应用其习惯权力挑起争端。”[ii]

产权作为一种可以运作从而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力,需要得到社会意识的支持;本质上,清晰的产权边界并非存在于物理空间,而是存在于社会意识中。一种得不到社会认同和支持的产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得不到认同和支持就得不到尊重和保护也就意味着无法有效运作。在传统农村社会里,一定的产权结构尤其是事关百姓生存的土地产权,只有得到社会文化网络的认可才能存在并发挥其保障作用。在那些宗族势力强大的传统社区,宗族的意识形态或者观念具有习惯法的意义,从而具有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作用。缺乏宗族意识认同的产权,在相当意义上就是边界不清楚的产权,其运作可能带来无休止的争吵,带来资源配置巨大的交易费用,这样的产权运作低效甚至无效;在宗族存在并能发挥其意识形态功能的背景下,这样边界模糊的产权没有存在的可能。当然,正如国家的参与是产权得以运转的基础,同时国家的介入也破坏了产权的完整性一样,在宗族介入的背景下,私人的土地产权就不再完整。实际上,族权对私人土地产权的介入,使私人产权变得残缺,私人行使自己的土地产权遭遇了限制。从市场运作的角度考虑,族权的介入破坏了私人产权的完整性,从而必然降低产权运作的效率。不过,在传统社会里,族权的介入是私人土地产权得以运转的前提。绝对完整的产权只存在于抽象世界,现实的产权,总是面临着各种力量的牵制,从而总是不那么完美。在传统社会里,宗法的介入使产权残缺,而在现代社会里,国家的介入也使产权残缺。事实上,造成产权残缺的原因也正是产权得以存在和运转的原因,所以在相当意义上,一种得以存在并运转的产权是一种残缺的产权。

族权对家庭土地产权的介入是传统社会土地产权得以运转的前提。那么,族权凭什么介入产权?产权归根到底是一种收益的权利。如果人们不能从产权中实现经济利益,产权的界定以及产权的运作就失去经济意义。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其功能并不仅仅在于生产;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传统农业中,土地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传统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而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民还面临着市场化带来的制度和市场风险。在斯科特的《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和《弱者的武器》以及步德茂的《过失杀人》中都对转型过程中的农民面临的种种风险有过深刻的描述。按照斯科特的说法,在传统农村里,农民为自己提供保障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需要一种集体的保障力量。在杜赞奇的著作里,宗族是传统社会里对贫穷农户的重要庇护力量。在传统社会,面对外来的冲击和压力时,宗族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作为一支整体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宗族对其成员有着庇护义务。通过宗族这样一种天然的组织,成员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和困境。比如,年景不好的时候,人们首先求助于同族成员;在租赁土地和货币借贷中,人们首先找同族之人作为中人和保人;当(外姓)地主索要高出常规的地租时,宗族成员会联合行动拒绝地主的要求;在物价急剧上涨的时期,宗族成员共同保释那些因无力缴纳地租或者逾期未还款而被拘押的佃户;当贫民因为欠债而破产之后,所求助的也是宗族,宗族会想办法帮助他维持生存;……宗族的庇护作用,体现着集体力量对个体经济活动的介入;当然,这种介入更多地体现为对宗族成员尤其是那些陷入经济或者政治困境的宗族成员的扶持和救济,体现为以集体力量应对各种风险的一种努力。

对个体或家庭而言,私有财产是构建其物质生活的基础和来源,其财产权表现为一种通过控制财产运作以维持家庭经济循环的权力。换句话说,对于家庭而言,财产权的意义就在于维持家庭的经济存在。宗族成员面临各种自然、市场或政治的风险,依靠自身力量维持家庭的经济存在成为困难时,宗族的存在成为一个重要的辅助和支持力量。由于对宗族力量的依赖,由于宗族力量在维持宗族成员家庭经济存在方面的重要作用,宗族取得了介入家庭财产权运作的权力。比如,当宗族成员对外处理自己的财产时,宗族有权介入干预,以体现和实现宗族的利益。可见,宗族所提供的保障力量是农户自身保障力量一种补偿,或者说,宗族保障是农户的土地保障的补充形式。宗族的保障力量事实上来自所有宗族成员,最终来自宗族成员的土地。这样,农户的土地产权本来就不完全属于农户,天然地部分属于宗族。当然,当土地在农户手中的时候,他的产权的完整的。一旦他将土地卖给族外之人,就涉及到宗族的保障体系的完整性,涉及到宗族的产权。因此,族权对家庭土地产权的干预具有合理性。

 

传统社会相对稳定,宗族的庇护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宗族权威得到尊重,族权对私人产权的介入得到认可。随着现代化的深入,随着交换变得更加频繁,族权的介入对交换效率的损害会更加明显,人们于是产生更加强烈的摆脱族权干预的要求。

族权介入家庭土地产权不过是传统社会的余孽,它以宗族的存在以及宗族对成员的庇护为前提。现代化挟市场经济摧枯拉朽的巨大力量,已将传统社会碾压得支离破碎,作为构建稳定的传统社会的宗族力量,也被现代化的政权建设撕裂;宗族消失后,家庭成为原子式的存在。家庭的土地财产权在宗族消失之后相对变得完整,但也变得孤立无援。独立的产权变得更加易于市场操作了,但同时也变得更加脆弱更加容易被掠夺。

 



[i]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P72

[ii]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P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