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消费的4个侵权问题——写在3.15临近之际


 

    3.15是保护消费者的节日。揭露社会当中不正当的经营行为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同时促进和激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是3.15存在的理由。每一年的3.15,我们都会找出不同的主题,来关注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从注水猪肉到虚假电视广告,从售后陷阱到购物骗局,我们总能发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个体甚至行业。而今年的3.15又要到来,这一次,让我们把目光聚焦于教育,关注教育消费中所存在的种种不正当现象。


    当代的教育竞争是多元化的,从公办的国民教育,到私立的培训机构,从规模化的办学,到个体化的上门家教,但凡能够传授技艺,增长知识的我们都应当统称为教育。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人们对教育的要求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人们不但希望上大学,还希望能够在培训学校学习二外或者技能;人们不但希望自己的子女学好公共教育的课程,还希望他们能够有所爱好和兴趣,开发他们的专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使人们的思想不总是局限于传统的教育之上,而这种思想的进步和客观条件的许可,使得人们开始寻求更多元的教育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教育这块蛋糕才得以让人垂涎。


    显然,参与教育的都是消费者,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教育资源匮乏的年代,即使花钱也难以买到教育的设施和条件。而在当代,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遵循市场的规律,教育业既然成为流通的商品,那么参与教育的人们一定要付出对价,从而在教育和被教育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因此,教育者是经营者,而受教育者是消费者,在他们之间要遵循一般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教育既然是消费,那么对于在教育旗号下出现的种种恶习,就是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当下侵害教育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主要集中在私立的教育和个体的教育,或者以兴趣教育为旗号的各种非公开的教育形式。而公立教育因为有着国家权力的保障,而且也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例如在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几乎没有金钱的往来关系,他们和教育参与者之间也不是经营和消费的关系,因此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较少。而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比较普遍的教育形式中,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但是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效果与宣传脱节,不能在客观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作为经营的教育,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在广告宣传上极尽全力粉饰,在教育内容上缩水打折扣,是最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形式。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应试型的教育机构内,诸如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外语出国资格的考试培训中。例如某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在前期的宣传攻势中,爆出某位出题人将参与该学科的授课,以便让考生获得最直观的一手资料,而考生报名之后却发现授课人是出题人的学生甚至毫无瓜葛。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非常常见,而性质就像一般交易中的短斤少两一样。只是对于消费者来讲,很难证明自己受到了可衡量的利益——毕竟短斤少两容易证明,而用宣传之外的老师授课会造成多大的影响,恐怕就不好证明了。所以,很多消费者在这种状况下,只能选择沉默和忍让。


2.教育设施和教育质量不够稳定,不能保持良好和长效的良好效果。


    由于私立教育和社会培训教育以利益为目的,因此如何在最少的投入之上获取最大的收益是教育机构首先考虑的问题。所以,一般的培训机构都没有固定的教师编制,也没有教师的再培训和提高的过程,老师的来源都是在授课时临时拆借,或者尽量招入对薪资要求不太高的在校学生作为兼职老师。这样的师资配置和人才储备很容易导致教育质量的不够稳定,例如学生在上课的过程中,经常更换老师,或者临时租赁教学场所,一门课要换好几个地方才能授完。学生适应老师总是需要相当的过程,而老师本身的水平又够不稳定,使得教育质量不能得到长期和良好的效果,学生们只能希求遇到某位稍好一些的老师,如同买彩中奖一样,很难说这对学生的权益有稳固的保障。


3.教育者的教育方式不够灵活人性,容易伤害到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


    这一问题其实是上一个问题的衍生物,由于不能建立专业的教师队伍,在很多培训机构和学校里,授课老师并不是教育专业出身,而能够授课只是出于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例如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成功者,或者外语水平较高的学生,他们的专业水平毋庸置疑,但是教学方法和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教育者来讲,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还需要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正确的心理状态。在很多培训机构里,特别是针对小孩子开设的兴趣班,时常出现打骂侮辱学生的现象,导致学生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4.教育的内容和效果难以评估,消费者不能得到有保障的教育服务。


    这一问题是最为根本的,却是最不容易被察觉的。教育业归根结底是服务业的一种,而服务的好坏并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上一堂课,能学到多少知识算是合格,恐怕没有哪个教育机构能做出一个准确的回答。这并不是教育者能够规避的问题,但是却成了他们偷工减料的幌子——一些培训机构以高通过率来证明教学水平的不俗,并且保证过关,否则退还学费。然而,在考生没有通过时,又找出各种借口和理由搪塞,以此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对于某些类似于兴趣班或者提高班之类的补习班,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没有统一的教学方案,更没有客观可遵循的收费标准,往往是老师开价而学生挨宰,学的东西还得倚仗老师的喜好,很多时候都是交了高价,没有收获。


    当然,这只是教育行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冰山一角,其实与任何其他的行当一样,如果有统一的强制规范,来规制教育者的行为,理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让权利的行使有规可循,那么就能尽可能的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而现在的现实是,民众有寻求更多教育资源的需求,而市场又允许教育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然而却缺乏相应的交易规则,所以才导致教育业内黑幕重重。因此,减少教育行业的侵权行为,当然需要消费者自我权利意识的提高和维权观念的提升,但是最为重要的,应当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尽早制定,以规则的形式来管理教育行业,才是使这一行业归于正常和规范的最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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