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辉:律师为坏人辩护是好人的制度安排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这本来不是个问题,但偏偏有不少人不理解:腐败分子、黑社会、贩毒分子、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都是社会不耻之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什么律师还要在法庭上那么卖力为他们辩护,开脱罪责?
答案其实很简单: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辩护是“好人”的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都规定了刑事案件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对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庭还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所以,律师才有可能出现在法庭上为“坏人”辩护;而这些法律是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好人”们立法颁布实施的。试想,如果这些“好人”们不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制度,律师再有本事也没有机会出庭为“坏人”辩护。
为什么法律要作这样的的制度安排呢?我猜想是这样的: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定罪判刑事,轻者坐牢重则杀头,搞错了可不是闹着玩的,这事马虎不得;为了准确定罪量刑,听听辩护方意见没有坏处:有道理就听听,没有道不采信就是了。所以,在宪法和法律上都安排了这个制度,同时也宣示了对人权的法律保障。
律师为“坏人”辩护是立法者这些“好人”们的制度安排,所以说,不能因为律师被制度安排为“坏人”说话就把律师也当成坏人。如果这其中有什么不妥,那也不是律师过错。
如果还有人觉得律师不应当为“坏人”辩护,那就请他不要责怪律师,而因当想办法通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废除律师辩护制度,这样律师就没有机会为“坏人”说话了,政府对腐败分子、黑社会等犯罪分子的打击就更高效更有力了,社会也就更稳定更和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