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到酒楼预订年夜饭的消费者暴增,成都一些酒楼顺势推出年夜饭“限时”新条款:除夕当天用餐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吃年夜饭得“抓紧”。(据2009年2月8日《新华每日电讯》)
大年三十,除夕之夜,阖家欢乐。人们渴望从除夕大年团圆饭中得到的是:亲情的交流、友情的表达、亲人的团聚,让内心充满着不尽的温暖与幸福。显然,年夜饭限时消费有悖于人们追求团圆欢乐的朴素情感,对于这个“条款”大多数消费者从感情上无法接受,无疑是霸王条款。
近年来,举家到酒楼饭店吃一顿团团圆圆的年夜饭,已成为都市流行的新时尚。随着春节的日益临近,到饭店预订年夜饭的人越来越多,以致在不少城市出现了限定用餐时间的新规矩。据媒体报道,在北京、成都、杭州、福州、南京等地,都出现了分时段预订就餐的措施规定,客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就餐完毕、离席退场。商家在年夜饭上一味追求利润,忽略了消费者的切身感受,显得太过功利,很不厚道。这也是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对消费者权益的剥夺,消费者有权予以坚决抵制。
毋庸置疑,商家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抓住春节商机多挣点钱无可厚非,但决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不接受限时用餐的规定,商家就不同意预订,那就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如果消费者遇到限制年夜饭时间的情况,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本身就是一种买卖关系。消费者到饭店订年夜饭,如果商家要求90分钟或150分钟必须退席,这种约定显然是强制性的,其签订协议的无论是文字形式的还是口头协议都是霸王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既然消费者和饭店相互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表达。那么,年夜饭限时消费的约定,明显是商家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逼迫消费者就范,就是滥用权限制定的限制性商业条款,这种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年夜饭限时消费,不是资源利用而是霸王条款。导致商家限时消费,根本的原因还是供需上失衡所致的利润追求失衡。从供需关系的角度说,过旺的需求会给商家提供有选择性的机会。一些饭店之所以从以往推出各种年夜饭套餐以促销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如今公然提出对年夜饭进行限时,正是这种供需的不平衡在作祟。
至于一些行业“潜规则”把年夜饭炒成“年夜烦”,也值得消费者切实警惕。由于在饭店酒楼吃年夜饭,省了消费者自己在家动手的辛苦劳作,正是看准了消费者春节图喜庆乐和不愿计较的心理,一些不诚信的商家才会在年夜饭的用料、品种、重量和账单上玩猫腻以不当得利。商家漫天要价、缺斤短两、服务缩水,常常使消费者干吃哑巴亏。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不能沉默。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实,只要商家能够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多为消费者着想,那么,消费者就能从年夜饭中品出更多的年味,吃出更多的快乐,感受更多的幸福,进而使商家在优质服务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实现真正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