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谁敢为你辩护
-----李庄伪造证据妨害做证罪一案思考
李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做证罪二审于2010年2月2日开庭审理。审理进行不到十多分钟,李庄声称: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表示认罪。要求撤销原上诉理由。李庄的表态不仅仅使他的二位辩护人感到意外,同时也震惊了律师界。李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做证罪无论二审结果如何,他将带给人们的影响和思考必将是长期多元化的。
辩护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全与完善是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均对辩护制度有所规定,结合其他部门法,我国基本上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但是,我国的辩护制度在实际的应用当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方面就显得十分突出。
从李庄一案的一审自辩中,我们了解到李庄会见被告人时受到了阻挠,因此引发李庄与有关机关的冲突。其实这是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十分困难的一个突出表现。在法庭审理当中,法官斥责律师的情况也很常见。审判机关的有些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但是特权思想严重,他们把法律保障、允许辩护律师行使的某些正当权利的义务,当成自己的权力加以滥用,当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不同观点和法律依据时,极力压制和打击,其傲慢与偏见毫无保留带入案件的审理中。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占据主要地位,律师的地位很低。控辩双方严重不平等。公、检、法是一家,强调互相配合,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比较淡化。侦控机关权力过大,且缺少监督制约,加之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倾向严重,使得律师在这种体制面前束手无策、无能为力。有些律师可能是在庭审中对案件有个突破,采取非常规措施。有的走的更远,比如李庄。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使控辩双方力量趋于平衡尤其显得紧迫和必要。
本来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最大,既要面对对方当事人的风险,还要面对来自公检法的风险。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是横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法律一般不支持律师在辩护委托中检举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情况。如果那样,将危及律师辩护制度。同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举报为自己服务的辩护人且其供述作为定案依据,同样会危及律师辩护制度。当然,我不是为那些违法律师辩护,而是从整个制度设计上看是应该如此。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更应当做遵守法律的表率和模范。如果司法制度、辩护制度上存有缺陷,而且这种缺陷长期的得不到改善,还会有律师为了他人利益而去拼搏吗? 真正实现抗辩式庭审方式,突出法庭辩论的重要性,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程序正义来发现真实,从而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在尊重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确保被指控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保障律师辩护权是重要一环。有位学者曾说,在中国的现有司法制度下出不了名律师。但我相信,我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它会沿着科学、理性、文明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