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9日强调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深圳市人大《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与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深圳市依法采取拆除、没收、确权、临时利用等多种方式处理,对少数经依法处理,罚款和补交地价后确权的建筑,也主要是明确使用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允许全部成为商品房进入市场流通。深圳市要在市委、人大和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做好各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切实协调解决好以群众利益为重点的各方利益,确保城市良性发展,正确引导舆论,严格依法处理各类违法用地。
深圳房地产开发已经很超前了,无地可卖了,这种做法无疑是及时和正确的,但里面涉及很多历史遗留问题。
1、《宪法》规定土地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集体土地有集体处分权,国土资源部所界定的“小产权房”应该是指在分配到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上建私房出售的私人行为,等同于个人买卖集体土地。集体统一建房出租,作为乡镇企业对待处理,可以绕过这项规定。
2、国土部这项规定是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延续解放初期土改成果、稳定可耕地红线的正确举措,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