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可以“一女嫁二夫”又审批给第二个人使用?


我是湖南省安乡县农科所01127号住户刘万霞。       我和丈夫曹国良于2008年7月7日与原城东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殡仪馆以南23.81*56m的闲散土地自行耕作、养殖。土地租赁时间为50年,租金为每亩每年580元,共计58000元。另因2007年6月县工业园凯斯机械三区征地,我有0.868亩菜地属征地范围,经与原城东社区居委会长达一年的磋商,把那块菜地换到了殡仪馆以南的12.72*56m即1.068亩。两块面积在一起共计3.068亩。                                2009年11月1日,城关镇保堤社区居委会单方面撕毁合同强行收回我两处土地,并转包给裕兴农贸,任由该公司私自破坏我所承包3.068亩土地原貌,损毁树木600株,                                  我三次请求县人民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判处城关镇保堤居委会与裕兴农贸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我方承包土地,并赔偿我因处理此事的误工费­100元每天*2人*天数{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的结案日},车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据相关法律折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判裕兴农贸恶意损坏我方的林木,恢复原状。——对方反正是即不受理,也不给文字答复。
从2009年11月8日至2010年1月20日,我还先后到县农经局·深柳镇农经站·县信访局·镇信访室·常德市人大·市政府信访室·县国土局·省国土局和县深柳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事务所及中顾网,咨询相关裕兴农贸征地的文件和维护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辗转长沙·常德·安乡三地。                     就要过年了,事情还是“在处理,在调查,要等年后再说。”难道我就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出了近6万钱承包的土地被无条件占用?对方的房子都要建好了,听说省国土局也将审批同意这个以所谓“县龙头企业”名义做的建设用地项目。然后我想要回我的地方就不可能了,只能是补钱。真的想不明白,为什么我有使用权的地方,政府部门可以“一女嫁二夫”又审批给第二个人使用。而作为平民百姓的我们就只有服从的命? 对于我所租赁的土地, 我方是在集体原农科所1组,已仅有二分可耕种土地的情况下租下此闲散土地的,因为我们的原1988年分田到户的耕地、自留地全被各种公司征收做建设用地了。1998年,棉麻公司征收水稻田22亩【至今只是外面打了围墙全部所征面积闲置】;2007年,机械征地100亩,事实上至今闲置至少60亩。{因面积太大,我无条件丈量,只是估计,院方可实地勘察}我只是承包了3.068亩而已,难道我还是应服从类似这样的所谓“政府的征地拆迁需要”?根据所签的土地租赁合同第六条:“乙方必须服从国家建设”。我是中国人,是应服从国家的建设,请问裕兴公司是国家的什么建设部门?他此次征地33亩是什么建设需要?   法院都不愿保护老百姓,政府又随当地居委会的口头政策行事,那我们可以怎么办呢?还怎么热爱自己的国家?拥护敬爱的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