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生: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ST北生: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网友:
2月5晚,ST北生(600656)公司公告以所有股东持股人的持股比例都小于10%为由,全部股东作为会公众股参与2010年2月4日的股东大会投票计票,得出增发股份购买郡原资产的所有议案全部通过的结论。其中包括北生公司控股股东北生集团.北生公司发起人股份法人股北海腾辉商贸!明显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其中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很明显北生集团是控股股东.北海腾辉商贸是法人股!与公司公告称都是社会公众股不合! 浙江郡原是交易对方,ST北生是被交易对方,北生集团是ST北生的控制人,根据规定,北生集团是关联股东.因此应该回避投票。
此次ST北生全投票没能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没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从程序上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关于加强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充分保护流通股东的话语权。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所谓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投资者通过8000多万股东账户在股票市场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千分之五。在该网友提问中,并不在于社会公众股的定义,而在于所涉及的有关机构是否属于关联股东,若是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则应当在投票时回避表决。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法》第145条中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对关联股东是这样定义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该网友提及的此次ST北生投票程序中若有这些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关联股东参与了投票,则此次股东大会中产生的相关决议便存在重大瑕疵。

上市公司拒绝对这些存在重大瑕疵的决议作出修改,则相关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