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历年一样,虎年央视春晚甫一落幕就引发舆论热议。跟以往又有所不同的是,今年,一个叫做“植入式广告”的新事物成为“倒春晚派”的有力把柄。
搜狐、搜狗、国窖1573、汇源果汁、鲁花、佳能和夏普等一大批知名品牌被“植入”到春晚的节目中,在谴责“春晚植入式广告”的同时,不少的观众也戏称,央视其实是在“广告中植入春晚”。
新浪博主高不法认为,上述植入式广告统统没有广告标记。“出现在节目的剧情、道具、布景、服饰和台词中的广告均无法与其他非广告信息区别,可能诱导观众步入误区、产生疑惑、徒增注意、企图模仿或陷入迷惘。总之,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著名律师邱宝昌则说,不管央视和企业有没有商业广告合同、收不收广告费,这种在节目中突出品牌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和广告法的要求不一致。如果节目确实是在做广告,但没有标明广告标记,不具有广告可识别性,就涉嫌违反《广告法》。
1995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 《广告法》。虽然该法文字上没有植入式广告的相关条款,然而,《广告法》的基本精神,明显地视植入式广告为非法。
高不法在博文中说,《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煤体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有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春晚中所有的植入性广告都违反了这一规定。
《广告法》第7条第5款规定,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有关部门也明文规定,酒类广告不得面对儿童和青少年。高不法认为,一些植入性广告已经公然挑战民族文化传统和良好社会风尚。如,春晚小品中一位受捐寡妇在贫困中无法交纳子女学费的情况下,竟然提着一对高价礼酒来拜谢捐款人。商品的特写反复出现,台词中还有大声说出的商标和价钱。“这种植入式广告的设计和表演于情不合,于理不容,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不符”。
《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春晚中的植入广告,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明显违反《广告法》。
抛开法律问题,从广告主的角度看,植入式广告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广告界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植入式广告是把双刃剑,如果植入得自然,会与剧情浑然一体,也会让企业产品、品牌增色;如果植入得生硬,则会令人反感,适得其反。
植入式广告:能否踏准法理节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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