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征收”无异于变相的暴力强拆
广东“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张兰英发表看法认为,对于“钉子户”,在给予住宅补偿或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应对其拖延时间进行一种惩罚性征收。(1月31日羊城晚报)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1001/0131_17_1531296.shtml
修改拆迁条例之所以被提上议事日程,缘于一起又一起强拆事件触痛了社会神经,引起了党政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地位平等、利益对等的前提下,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调整拆迁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可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又能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进而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少数所谓“钉子户”的强硬维权,唤起了社会对被拆迁群体利益的广泛关注和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应有敬畏。张兰英代表建议在补偿“钉子户”的同时,实行惩罚性征收,显然没有跳出暴力强拆思维的怪圈,是基于公大于私、政府权力大于民众利益、个体无条件服从大局这一指导思想下对拆迁对象的变相施暴,是从显形的行政暴力异化为隐形的经济暴力。
按照这种立法思路,公民无疑依然没有与政府协商的平等地位和对等权利可言,一旦维权就可能影响“搬迁”进度,造成工程损失,不管其诉求合理、合法与否,都可能被戴上“钉子户”的帽子而承担惩罚性征收的风险,而被赋予惩罚征收权力的政府,难免会借助公权力压制对方权利诉求,甚至滥用惩罚权。这样一来,不但可能阻断公民的正当维权路径,而且会大大增加其维权成本。
因此,惩罚性征收显然有违拆迁条例修改的初衷,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甚至还可能因此而引发新的冲突,显然是不可取的。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的无事生非、胡搅蛮缠、恶意阻挠合法征收的现象,对这类名符其实的“钉子户”则应当依治安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规范,由相关部门予以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处罚,而不应列入拆迁条例调整的范畴。
“惩罚性征收”无异于变相的暴力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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