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关于纠正王鹏涉嫌诽谤案件的决定》(12月2日摄)。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王鹏向记者展示释放证明书(12月2日摄)。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王鹏被解除刑事拘留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12月2日摄)。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王鹏向记者展示被解除刑事拘留后警方归还的物品(12月2日摄)。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已给举报官二代公务员考试作弊被跨省抓捕的王鹏送来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就该机关错误拘留王鹏八日,给予王鹏国家赔偿现金一千零三元四角四分。详细>>
新华网宁夏吴忠12月2日电(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陈晓虎、张钦、曹健、宋常青) 2日,“兰州网民王鹏举报马晶晶被宁夏警方跨省刑拘”事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尽管今天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已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及进一步调查。但一些公众认为,本案是否存在公权滥用及马晶晶考公务员有没有舞弊行为等疑问还有待于破解。
公权是否存在滥用?
“吴忠警方把一件小事变成大事,把一件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把一件刑事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把一件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变成有管辖权的案件。”王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办案部门将本应自诉的案件当作公诉案件办理。程序错,一切错。”吴忠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吴海波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刑法规定,涉嫌诽谤罪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应在当事人提出诉讼后,由法院来管辖。除非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能按照公诉程序对待。
宁夏政法部门一位不愿具名人士说,发生这样的错案,反映出办理这起案件的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低,对法律理解不到位。利通分局的两位主要负责人被免职,就说明了这一问题。然而,更大的质疑在于,马晶晶是否利用其母亲为吴忠市政协主席和父亲是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的影响,公权私用?
对于舆论的质疑,吴海波回应说,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不存在公权滥用的问题,没有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公安机关是在独立办案。
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尚伦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大成认为,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为子女谋私利行为时有发生,包括福建南屏财政局“量身定做”招聘行为,如今这起“跨省抓人”案件虽然得到了纠正,但仍需予以关注。
据了解,吴忠市有关部门2日紧急启动调查程序,就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展开调查。吴海波说,相信调查组将尽快查清问题,向社会及时公布结果。
“我希望我的错案纠正能够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司法机关能够忠于法律、事实,忠于自己的职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要受到外力因素的影响。”王鹏说。
马晶晶考公务员:脱颖而出的是背景还是成绩?
此次事件中,原本大学成绩一般的马晶晶,为何能从400多人竞争的公务员岗位招考中以第一名的成绩脱颖而出?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局长刘智谋介绍说,举报马晶晶考试舞弊实际上从2007年9月就开始了,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曾多次对此进行调查,认为举报与事实不符,并于今年5月在网上公开发表了声明。
对于“高官父母帮助马晶晶在公务员考试中胜出”的说法,刘智谋说,公务员考试程序很严格,《行政能力测试》答题卡由光电阅读机进行初阅和复阅两次评阅成绩。考察应试者阅读理解、分析判断等能力的“申论”考卷,经扫描后生成图像文件储存在计算机里,然后通过软件程序隐藏考生个人信息,自动对考卷按小题进行切割,加保密号。马晶晶的考卷至少由6个老师在隐藏考生个人信息的情况下阅卷评分,最后的成绩是电脑自动汇总生成,解保密号后在宁夏人事网公布。
刘智谋介绍,2007年公务员考试面试考官的抽调结构是“5+2”,也就是说有两个考官来自招考单位,另外5名考官是从几百人的考官库中随机抽取的。参与面试的所有考官在考试前一天下午抽出,考试当天这些考官七点半之前到考场,在考点再进行一次抽签确定去哪个考场,所以考生没法知道自己考场的考官是谁,也就没法和考官打招呼。
刘智谋说,马晶晶的考卷并非网上所说的还有三分之一没完成,我们还保留着“申论”考卷扫描下来的电子照片和复印件。
对于网上说“马晶晶10多门功课不及格、不可能公务员考试考出第一的好成绩”的说法,兰州大学文学院一名熟悉两人情况的老师说,王鹏和马晶晶都修够了学分,达到了学校的要求,正常毕业。其中王鹏成绩良好,马晶晶成绩合格,马晶晶确实存在一些课程不及格补考的情况。
2日下午,记者提出要调阅马晶晶的在校成绩档案。但兰州大学明确表示,学生在离开学校后,成绩除个人随档案带一份之外,学校方面将把成绩归到学校档案馆保存。但因涉及个人隐私,只有国家机关依法调取或个人提出申请两种情况下,才可以调阅成绩档案。
王鹏父亲王志昌电话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王鹏的事情对我们的伤害很大。现在吴忠市已经拿出一些纠正措施,我们很高兴,觉得比较公正。但是,下一步还应当对用公权力直接干预办案的人进行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对王鹏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希望有关部门对于马晶晶公务员考试的疑点能继续调查下去,以便给王鹏、马晶晶两人各自一个清白和公平,也还‘公务员考试’一个清白。”
据记者了解,马晶晶2007年参加宁夏公务员考试的成绩为:行政能力测试138分,“申论”140分,少数民族加分10分,笔试总成绩288分,为该报考职位笔试第一名。马晶晶的面试成绩为108.48分,是报考该职位面试成绩第一名。
“跨省刑拘”事件回放
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称,10月15日,马晶晶带着搜集到的30余封匿名举报信,到利通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有人向共青团银川市委等部门投递匿名邮件,编造马晶晶匿名检举团委同事等事,对其名誉造成伤害。从笔迹来看,马晶晶怀疑这是他大学同宿舍的王鹏所为,由于缺乏证据,不能确定王鹏的住址,因而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
“3年多来,41份匿名信件、300多个帖子折磨着我。”马晶晶说,今年以来,匿名信件的指向从他本人扩大到担任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的父亲和担任吴忠市政协主席的母亲。
据介绍,利通区公安分局立案后,经过笔迹鉴定,确认大部分匿名信件均出自王鹏之手,公安机关针对部分信件反映的问题侦查发现,匿名信反映的情况不实。11月23日,分局以涉嫌诽谤罪赴甘肃省兰州市对当事人王鹏实施刑事拘留。
但王鹏否认他曾在网上发帖,只承认写过两封匿名信,一封是辱骂马晶晶的信,一封是向共青团银川市委反映马晶晶在校学习较差等问题的信。
1日22时许,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向新华社记者通报,该局已经做出《关于纠正王鹏涉嫌诽谤案件的决定》,责令利通区公安分局立即撤销案件,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并按照错案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日,吴忠市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跨省刑拘”事件发生后,吴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并于12月1日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处理本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利通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泽祥予以免职;责成利通区区委对负有分管责任的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案件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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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29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29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0-04/29/content_1571585.htm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