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北京交通事故案(高速路追尾/2死/朋友租车/责任赔偿/保险理赔/工伤)


 【真实案例】

甲、乙两公司在业务上是合作关系。某日,甲方一位公司管理者A与乙方一位工作人员B,乘坐A雇来的车(司机C与A是朋友,该车是C从租车公司租来)一同前往某市公干。在高速路行驶过程中,该车与前方一辆大型货车追尾。后车司机当场死亡,B昏迷目前抢救中,A安全无事。问:谁担责?大家评

【律师点评】
1、法律关系分析
A的行为代表甲公司,因此A雇C,也就是甲公司与C是雇佣关系

2、雇佣关系侵权责任认定

侵权责任法将雇佣关系定义为劳务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改变了 《人损解释》第11条规定的“雇主对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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