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到甘肃抓错王鹏了,吴忠市公安局即时撤了肇事局长的职。但是接下来的国家赔偿,将会由谁掏腰包则成了悬案。
笔者认为,由司法腐败扭曲造成的错案冤案,已经造成了人力、物力和出差耗时的损失,这一笔笔费用花费了大量纳税人的钱。如果再加上这一笔冤枉钱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本应该由腐败官员和错误执法者来支付。但是事实上,中国办错案的一切花销,至今还没有一笔费用由办错案的肇事者支付。因此,要杜绝司法部门办错案的恶性事件不再发生,唯有实行“谁错了谁赔偿”的追究制度,才能够在“割肉之痛”的情况下,更好的教育执法部门,能够自律好公正执法的行为。
如果出了问题反让国家和纳税人担当赔偿割肉责任,那么还会继续有执法犯法者,制造更多类似于重庆彭水诗案,河南王帅帖案,山西稷山文案,山东曹县段磊网案,陕西徐梗荣跟帖案和甘肃王鹏举报案的悲剧发生。
另附相关资料
王鹏可获1003.44元国家赔偿 还可申请精神赔偿
吴忠警方对王鹏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记者来扬)今天22时许,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宋继忠与两名民警来到王鹏的代理律师周泽的住处,向其送达了对王鹏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这份文号为“吴利公刑赔字[2010]001号”的《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利通区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诽谤罪,利通区公安分局于2010年11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王鹏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1日,共拘留八日。”
该《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鹏国家赔偿现金一千零三元四角四分。
据周泽介绍,宋继忠在向其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时表示,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王鹏被利通区公安分局错误拘留了这么多天,精神受到了较大伤害,如果王鹏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和相关标准,且利通区公安分局认为可以接受,那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如果相关标准超出了利通区公安分局的接受能力,那么就按照法律程序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对王鹏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周泽告诉记者,他和王鹏将会根据王鹏精神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并在12月3日针对该《刑事赔偿决定书》起草一份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
“曾遭刑讯逼供”
王鹏的父亲王志昌说,王鹏已经获释,晚上住在吴忠的一个小宾馆里。这个消息让他松一口气,他打算叫老婆不用躲了,今天开始可以正常生活了。据他介绍,2日凌晨一点多接到王鹏电话。王鹏在电话里说,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向他道歉,称是一起冤假错案。王鹏还说,他在看守所曾遭刑讯逼供。
王志昌听到儿子诉说,两只手被手铐卡破了,警察用皮鞋踢他的腿,弄得腿上满是青紫,头也被打了无数巴掌,好几天来,头还是很昏。
王鹏昨天出来后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并让记者拍了身上的伤痕。
希望恢复名誉
王志昌说,王鹏离开看守所时向警方提出4个要求,其中包括要求警方和组织为他恢复名誉,不要影响了政审;此外,由于报考甘肃省公务员考试,因被警方抓捕耽误了缴费,现缴费时间已过,要求帮助解决等。
王志昌则在12月2日凌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明确提出三个要求:要求有关方面追查马晶晶的父母是怎样利用公权指使公安机关制造冤假错案的;马晶晶考上公务员疑问太大,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详细的调查;儿子被判了错案和刑讯逼供,要政府按新的国家赔偿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