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应坚持公平自愿交易优先原则


摘自三民网:www.zgsanmin.com/bbs

  在财产权流转问题上,政府必须坚持自愿交易优先原则,即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也必须首先与土地占用人按照一般商业交易原则进行交易。如果不确立这样的原则,政府必然会无限制地扩大强制交易的范围。如此一来,政府就不再是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而是破坏者。
  近日,北大11位学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学者强调较多的,是公共利益问题。希望新条例能够更为彻底地贯彻“仅仅基于公共利益才可征收”的精神。有学者指出,这个征收和补偿条例如果要结束目前拆迁制度所带来的严重问题,就必须在这一点取得突破。
  毫无疑问,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民众的财产、包括房屋、土地,是政府拥有的一项必要的权力。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这样的权力有可能带来严重的问题。事实上,这种背景下的征收,无论程序上多么民主,都无法改变“强制交易”的现实。只要打上了“强制”的标签,也就是违背民众的意愿。
    不可否定,一个社会,要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把政府对无辜民众的强制控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然而,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都出现过这样的“强制交易”。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事实上,一个国家若是真正追求正义,那么,在财产权流转的问题上就应该始终坚持公平和自愿原则:一切财产权的流转,应当通过公平、自愿交易的方式进行;公共利益需用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也应当首先与现持有人进行公平、自愿交易;只有在自愿交易无法进行,而公共利益确有需要的时候,政府才可以出面,动用征收权。也就是说,政府的这项权利,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行使。
  这就是财产权流转的根本原则和程序,任何人和政府,在需用一块土地、一栋房屋的时候,都必须首先遵循这一原则和程序。对于私人而言,如果一方拒绝,另一方任坚持交易,就构成胁迫或者抢劫。
  现行拆迁制度没有确认“自愿交易优先”原则,这无疑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即使后来的《物权法》增加了公共利益这一限制性条款,但同样没有确认自愿交易优先原则,因而,从立法者、到法学家、到地方政府,似乎都以为,只要是公共利益需要,就可以适用征收手段。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出面进行的强制交易,成为土地交易的常态,从而导致暴力拆迁屡见不鲜。
  因此,拟议中的征收条例应当增加“本法所规定的征收程序,只有在公共利益所需土地无法进行自愿交易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这一规定。唯有这样,征收条例才能把土地市场变成真正的市场,也才能够让那些持有土地、房屋的民众,在交易过程中居于平等地位,其基本权益才不至于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