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讲课笔记——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讲课笔记——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

  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对业务招待费有何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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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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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没有营业收入的年度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

  问:没有营业收入的年度,业务招待费能否扣除?

  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以,没有营业收入的年度,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