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将可以对房价进行直接行政调控。
《价格法》规定有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有三项分别为: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不少分析人士据此认为,结合现实情况,普通商品房价格回归到房改之前的“政府定价”有其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价格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有所尝试。在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早在今年5月,曾有媒体报道称,发改委正在牵头起草一部比“国十条”更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该政策涉及政府在楼市中该起到何种作用。在今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栏,住建部为牵头单位,发改委则位列第二。
但我认为:市场调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手段,如果动则就采取直接干预企业价格的方法,会使企业的经营风险骤然加大,当然如果违法了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则应当在程序的指引下采取听证的方法进行干预,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胡乱干预。那样只能造成政府的越权和越位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新的混乱。
政府对房价进行直接干预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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