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商厦火灾应全面追究消防安全责任


 
 孙金栋
 
“商业大厦火灾事故是近五年吉林省发生的最为严重、人员伤亡最多的一次火灾事故,也是今年以来中国发生的最为严重的一次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大松6日在该省召开的加强冬季消防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如是说。(11月8日新快报)
 
火灾已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具体损失正在统计中。据介绍,吉林省目前已成立火灾原因调查组。7日,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也已抵达吉林进行调查。
 
消防法》重新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这是远远不够的。相关新闻说,责任人已被控制。已知的是救了上百人的英雄、也是事件责任人、大厦安全副经理佟建波已被警方带走。笔者以为,依照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
新《消防法》在总则中新增了这样的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这就是说,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谁也不可偏废。按照问责制进行责任追究,谁有责任谁都逃不脱。
 
首当其冲是吉林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涉及改制成民营体制的吉林商厦,是否存在“一改就灵”“一改就放”,有没有保障消防工作与企业经营同等重视,有没有记取历史上中百大厦火灾的惨痛教训。如果,改制后放任不管,就有失责行为。
 
部门责任涉及有行政审批权和执法职能部门,商业系统和公安消防系统都应把如此大规模的商厦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部署、检查、落实、考评,保证经营中的消防安全。如果,不能发现消防隐患,或者发现之后监督整改不力,部门领导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改制后吉林商厦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能因为产权结构复杂,不能因为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造成消防投入、消防设备配备不足,或对直接管理消防安全领导支持不力,使消防管理困难,日积月累形成安全隐患,而酿成此次大祸。如果是这样,将承担此次火灾的主要法律责任。因为,商厦着不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关键是靠平时做好消防工作。
 
入住商厦的每个经营者,都有遵守消防法规、搞好日常防范的责任。公民是消防安全的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应当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还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消防安全。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尚不清晰,如属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直接责任者难逃法律制裁,如果是因电路老化引燃的火灾,责任就在商厦。
 
只有依法全面追究吉林商厦火灾的消防安全责任,才能引以为戒,警示他人,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防微杜渐,及时堵塞不安全漏洞,才不致于“同时淌过一条河”而陷于灭顶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