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一般情况下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询价对象是指被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他们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询价对象应该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抬高价格。现实是,询价对象报价偏高、失真,是资金为王的局面。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报价是投资者的真实愿望,无所谓高低;目前的原因是网下分配比例过低,报价过于随意,简单以获配股份为目的,降低了报价质量,不能对报价形成约束。最近出台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明:1、完善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2、扩大参与询价机构范围。从审慎角度来看,询价机制需要询价机构有较高的定价水平,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也有较高的要求。这次新增的77家询价机构还包括创投机构和实业公司,这是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的第一次。
公开发行股票,除了发行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本身的自我粉饰、保荐机构的大力吹捧以图更高的价格发行之外,询价对象的报价情况如何,其实更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发行人与承销商、保荐机构对发行价格能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比如承销商在询价时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和提供估值结论其用意也是为了引导定价。但询价对象的报价才是决定性的。现在询价对象的报价相对都偏高或失真。原因很多,有的询价对象实际控制人就是券商机构。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形成的过程中,有的询价机构成员可能就已经参与进去了。或者还存在其他的人脉业务关系,所以询价对象一般不会对发行人和承销商申报的价格提出反对意见。第二,询价对象逐渐增多,少不了价格博弈。不然,询价机构就很难拿到自己想要的股票数量。你报价低,你就买不到。因为出价高的投资者把你排除出去了。这看上去似乎可以打破机构询价价格垄断行为,但实际上可能还是无能无力。
【注】:新增IPO询价机构至少须符合八大条件:公司成立时间已满两年;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股票投资经验较为丰富,研究能力较强;上年末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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