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村法律援助的若干思考——以陕西农村为例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农业人口在我国人口总数中占据绝大多数。农村的安宁、农民安居乐业决定了社会整体和谐程度,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受农村传统观念束缚过重,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各种各样的琐事难免会发生纠纷,一旦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所难免。因此,在和谐社会中,对于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当前农村法律援助现状分析

  随着党和国家对农村政策的倾斜和“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缺陷, 农民法律意识普遍偏低,再加之城乡差异,尤其是边远、偏僻地区,农民法律援助状况凸显出很大的滞后性。

  (一)农村法律援助供需关系严重失衡。

  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农村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衡、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失衡。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农村法治建设硬件和软件设施较齐全,法律援助资源分配充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顺利。而中西部落后地区,法律援助资源匮乏,各项工作举步维艰,甚至有些村落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即使在同一个省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也出现失衡现象。以陕西为例,关中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好于西部和南部、北部地区。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人数缺乏,分布不平衡。农村法律援助供求关系紧张,尤其是部分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困人口,很可能被排除于法律援助体系之外,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4 年中国农村贫困检测报告”显示,截止2004 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 万人,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 万人,二者合计约7000 多万。然而这仅仅是2004年的统计数据,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笔者相信这些数据还会不断增加。对于贫困者,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部分无力通过自身力量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尤其是农村法律援助尚不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援助人员极其匮乏。如何切实保护好农村居民的利益,是摆在政府面前一件实实在在的事情。近年来,弱势群体上访、违法犯罪等行为的发生呈现上升趋势,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加剧了农村居民的“相对剥夺感”。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社会治安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恶化,社会恶性暴力案件的不断增多。

  (二)农民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缺乏认识

  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立法主要包括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和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宪法》中的有关原则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才刚刚起步,对于法律援助的宣传不到位,加之农村地区信息闭塞,一大部分农民居民并不知道法律援助制度,更不用说如何申请法律援助。以陕西西安为例,“在农村有71.4%的居民知道有法律援助, 其中5.2%的居民对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受援范围、申请条件有所了解, 有23.3%完全不知道有法律援助。”[1]农村地区形式主义严重,很多地区在发挥地方自治时只注重形式,许多法制宣传栏形同虚设,宣传内容更新缓慢,内容太少。法制宣传不尊重客观情况,宣传内容与农村居民实际需要相脱节,不能有效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综上,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村地区并没有很好的为农村居民带来实惠。农民由于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一旦遇见纠纷而无法解决时,加之主观认识和经济状况原因,不能求助于法律援助,只得上访或找政府,无法寻找有效途径解决问题。

  (三)受案范围过窄制约法律援助制度难以在农村地区扎根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根据上述条文,法律援助“主要是对涉及援助者的基本生存条件受侵害的案件进行的援助,即生活困难的公民主张与基本生存有关的事项。就我国广大农村而言,除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外,涉及农民的诉讼主要是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纠纷、邻里纠纷、农民工工资纠纷等。当这些纠纷发生后,也需要法律服务。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不可能就上述纠纷向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2]农民生产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生纠纷的多样化,《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立案范围将涉及除基本生存条件以外的其他事项排除在制度保护之内,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贯彻落实。

  二、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村法律援助的若干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切实得到维护,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援助作为政府应尽的一项职责,在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中应该切实承担起自身的责任。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政府保障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政府应该在实践操作中逐步消除农村居民经济上、心理上的诸多压力,在法律援助人员、资金的分配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以实现和谐社会总目标和农村居民安居乐业双赢的局面。

  (一)切实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在人员、资金分配上做到公平合理。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条例》在职责上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政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负担者。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至少包括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采取积极措施来引导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二是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三是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必要的经费保障;四是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来共同搞好法律援助事业;五是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地方政府往往不能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和律师依据《条例》规定,只是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协助。各级政府机构要改变观念,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在资金、才人引进上下大力气。在农村法律援助人才分配中,政府要充分重视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尽量增加基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的数量,在农村中建立联络员制度,专门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在外,还应该充分调动法律界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在物质方面予以支持,以节约法律资源。

  (二)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充分调动高校法学学生的宣传积极性

  针对农村居民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对法律援助缺乏认识的现状,政府应该加强在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和偏僻地区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通过法律下乡、板报、法律学习班等活动,充分调动农村懂法、知法的积极性。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清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申请条件、办案程序、机构设置。政府还应该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广大农民提供便利。

  目前,全国各大高校开设有法学专业,政府机关可积极支持开展寒暑假法律援助志愿活动,与学校协商组织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农村进行法律宣传等法律援助活动。这既可以增强他们专业知识、丰富他们的社会实践和经历,又可以弥补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高校学生急需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在下乡活动中,可以让他们更好的了解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现状,以磨练他们扎根农村的信念,促进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在法学学生与农村居民面对面地交流中,能够更好的宣传与他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让农村居民信法、守法、懂法,共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

  《法律援助条例》的范围目前仅仅限于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而根据笔者调查研究,目前,农村地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急需法律援助的多为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纠纷、邻里纠纷、农民工工资纠纷等,根据现有条例规定,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却不在法律保护之列,这无疑使得农村居民切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律若干规定不能反映人民切身利益需要,那么该法律就形同虚设,只是一纸空文。笔者建议,各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本地方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相对应的在《法律援助条例》下配套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在管理、组织建设和提供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 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明确法律援助农民经济困难的相应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的位阶仅是条例,而目前随着社会的转型,我国农村地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数量逐渐攀升,加之各地方政府在实践操作中不能很好的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笔者认为,政府有必要随着社会发展,相应制定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而不是条例,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的法律位阶,促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地方得到贯彻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四)大力发展非诉讼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作为政府应尽的一项职责,各地方政府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灵活采取各种方法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其中,非诉讼法律援助是解决农村地区纠纷的有效方法。

  根据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2006 年,全省农民遇到的法律纠纷总数13.1 万件。其中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9.8 万件,占76%;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1.1 万件,占8.3%;通过诉讼解决的1.28 万件,约占9.9%;申请法律援助的0.97 万件,约占8%。2006 年全省办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5483 件。其中:涉及农村1360 件,约占申请数的9.2%;通过非诉讼形式解决矛盾纠纷的约占90.8%。综上,由于农村地区工作的特殊性,政府在大力宣传诉讼法律援助的同时还可积极提倡非诉讼法律援助的方法,既能节约法律援助经费,又能适应农村地区人际关系的特殊性,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农村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法律涉足的薄弱环节,各地政府要认清形势和责任,大力加强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保障社会正义、公平。

  [参考文献]

  [1]梁高峰、王改周.魏娟.李全荣.西安市城乡法律援助实证调研[J].中国司法.2009年第6期,第79页.

  [2]史亚洲.农村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出路[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71页.

  [3]王禄维. 关于做好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司法.2009年第4期,第86页.

  

     发表于2010年《理论导刊》第5期,版权所有,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