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栋
业内人士称此案为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案件颇具讽刺性:地铁公司党委书记向中纪委举报了“老搭档”地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则在“双规”期间检举了党委书记。最终,天津地铁党、政两个“一把手”双双落马,原党委书记王春清获刑13年,原总经理高怀志获刑20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
新闻说,案件颇具讽刺性,莫非隐喻,举报者反让被举报者检举?这很正常,有啥讽刺?党委分管纪委,党委书记发现总经理贪赃枉法,与公与私都可以举报得;总经理身陷囹圄,检举立功,常人具有的自我保护惯性,当然检举得。
笔者觉得,最大的讽刺不在于此,而是监督体制名成实亡,党、政两个“一把手”被金蛋击中,而双双落马。
党委领导下的纪委,专司党内和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日常工作,纪委书记是受党委书记领导的,下级监督对自己具有任用生杀大权的上级党委书记,有效吗?除非脑残的人才信;企业党政分开,总经理对两个文明建设负全责,在行政范围内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党委过多、过深参与经济运用,就视作“越权”。
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有监督权的无法监督,有经济实权的无人监督,党政老一处于监督真空之中。这样的监督体制下,想不腐败都很难。
笔者认为,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可以采取一下一上:一下,纪委作为常设制,由上级党委和纪委派出,派出人员工薪由上级支付,直接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重点对党政一把手和中层领导干部实施日常监督;一上,纪委实行双重领导制,对同级党委负责,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主要听从上级党委和纪委的领导,而且主要是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
监督体制的工作重点是,党政一把手和生产、营销、财会等重要岗位。群众举报受理、查处,主要是对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特别是派出的纪委负责人,定期实行轮流推磨任职,不长期固定在一个单位。优秀的纪检人员不选八面玲珑的老好人、和事佬,慎重对待有争议、有棱角的纪检人员。
对互相检举、揭发的天津地铁党政一把手,不必过分乐观。他毕竟是难得的个案,况且,我们不能依赖于“举报”式的同体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