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对自身安全保障有多少知情权?


 
孙金栋
 
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成云提供的最新消息,威远煤矿透水事故直接原因是,采煤工作面在已探明有老窑积水,并发现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安排人员入井作业。(1123日红网)
 
对此次非法违法作业的危险性,主管该矿采掘技术的总工程师、副矿长心知肚明。老窑积水且有透水征兆,突发性透水随时可能发生。此时安排40多名矿工下井作业,等于让他们活活去送命。
 
威远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1日的通报亦称,该矿的所谓技改扩能排危作业,处于威远8月当地一家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停止技改、整顿隐患阶段。那他们就是违令作业。
 
至于是否属于技改扩能排危作业,同样值得怀疑。四川省煤监局、安监局局长林书成公开表示,当时被困矿工分布在该矿井的12支路、13支路,均为该矿井采煤通道。22日晚,记者在医院采访的一名矿工也证实,事发时他们正在井下挖煤。可以这样说,技改扩能排危作业,只是一个借口,实际是在拿矿工的生命去换煤。
 
笔者以为,对被困总工程师、副矿长最后出矿,不得过分褒奖。他是在造成透水事故之后,才下井施救,并非与矿工同时下井。追根溯源,他对这起透水事故承担非法违章指挥生产的责任。假如造成矿难,他的罪过远远超过他下井施救的功劳。
 
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威远这样的个体小煤矿,它的整体安全评价都十分必要。对井下长期安全、避难设施,对每一次下井矿工安全保障,都有必要让生产一线矿工知情,而且赋予矿工们对个人安全保障不知情状态下,有权拒绝下井。这是对矿工生命的敬畏,实质上也是对领导者承担安全责任的一道“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