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建设


  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

  民主集中制建设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等。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党的组织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基层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紧紧围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把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统一起来抓;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增强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凝聚力。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凡是已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建立党组织,都要在企业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高度重视社区党的建设,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加大在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全面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和学校、科研院所、文化团体等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干部队伍建设在党的组织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注重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人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

  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组织建设的又一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党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每个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员管理教育,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及时地清除腐败分子,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同时要重视培养、吸收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特别要加强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工作。

    【党的组织制度】指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党规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议事规则等。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支部委员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内容,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得如何,是关系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正当局势是否安定的重大问题。

    【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者相结合的一种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无产阶级政党时期,提出民主制和集中制思想,为无产阶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奠定了基础。1902年,在俄共二大上,列宁明确提出必须按照集中制的原则建设党。1905年12月,列宁在第一次布尔什维克党代表会议时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明确宣称:“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现在是一致公认的原则。”根据列宁的提议,在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会议上,民主集中制首次被确定为党的组织章程。这是在工人阶级政党的历史上,民主集中制,即民主性质的集中制第一次得到了正式确立。列宁还把民主集中制推广到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从1927年6月10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开始,一直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写入党章。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使民主集中制得到丰富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内涵十分丰富。从党的组织原则的范畴来说,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集中是以民主为基础的集中。党内的集中统一是建立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是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正实现集中。另一方面,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只有在集中指导下,才有正确的方向。只有实行正确的集中,才能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党的民主集中制主要包括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上述规定,是正确处理党内各方面关系的准则。其中第一条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准则,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