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讨论收入分配和收入差距问题时,常常会提到某些群体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对于官员群体则晦涩地称之为“灰色收入”)。其实,更加令人担忧是“政府非正常收入”,也是最该正视、最该治理的。我想这一概念,谁都不能否认它的真实存在,不能否认它在当今社会中是一股极其重要的力量。以往所称的“预算外收入”其实就是“政府非正常收入”的一部分,但并非其全部的内涵,只是冰山一角。
一、“政府非正常收入”,自然是与“政府正常收入”收入对应的。什么是“政府正常收入”,严格意义上来说,“政府正常收入”只有合法的税收,国有资产的收益以及国有资源收益(土地收益、矿产资源收益等),严格地说都不属于政府,而是属于全体民众。所以,除了合法税收之外的一切收入都是“政府非正常收入”,都应当是治理对象。
二、要治理的不只是“政府非正常收入”的规模、地位,更要治理的获取“政府非正常收入”的手段、违规行政、监管缺失。
三、相当比例的政府官员有这样的认识:如果没有“政府非正常收入”,那么地方政府和地方发展寸步难行。似乎是为“政府非正常收入”的存在与扩张找到了一个好的借口。一方面,财政体制的的确确需要大幅度的改革,这也是各级政府官员应积极推动的,而不应是以非正常的行政行为去迁就甚至迎合传统不合理的制度。另一方面,一定要纠正各级政府部门“无所不能”的思维。你只能去做你应该管的、你有能力管好的事情。
四、即使是属于“政府正常收入”的税收,也存在不正常的问题,如:税收增长远高于经济增长就不能说是正常的吧。再如,某些领域的税收(包括海关税收)是可以“信口开价、就地还钱”的征收方式,这也不能认为是正常的吧。
五、各个政府部门为了小集团利益而设置的各种罚款、费用,还有那些表面上是行政性收费、实质上是垄断性经营的收费,如此等等都是“政府非正常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