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掀开婚姻的温情面纱
最高法拿出一份司法解释的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由于该草案解释的是《婚姻法》,凡属公民,人人有份参与,自然就吵得不可开交。而且至少在媒体的转述中,质疑者多过支持者,而支持者大多认为“解释”偏袒了富人、维护了男权、亵渎了婚姻。
但笔者细读了“解释”的20条原文,却觉得至少有两点可圈可点。
其一,浏览“解释”的条文,几乎就是在回顾这多年来,围绕家庭、婚姻而出现的各种千奇百怪的社会新闻或“法治在线”。换句话说,该“解释”确乎是在逐条回应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司法难题。而在采用成文法的中国,面对司法过程中遭遇的普遍难题,最高法若不及时出台相关的“解释”,将会有更多的法官无所适从。就此而言,最高法的此番“解释”,可谓有的放矢。
其二,该“解释”中从未出现过“男方”、“女方”的称谓,而一律称之为“夫妻一方”、“双方”等。也就是说,就立法角度而言,法律视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并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至于在社会现实中,法律规定中涉及“双方”的事项,往往比较集中地出现于一方,以至于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保护,却可能在实践中事实上只惠及单方,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譬如在婚前大多由男方买房的现实下,“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一条,就可能被视为偏袒了男人。但法律并不负责构筑现实,对法律而言,平等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就是维护了社会公平,除此之外的对社会现实的过度介入,往往不仅不能达到矫正社会不公的目的,反而扭曲了法律本来的公平。就此而言,此次的“解释”,比较好地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并无太多可指摘之处。
其实可以理解的是,公众对“解释”的反感,可能并不在于对其具体条文的非议,而在于透过“解释”的法言法语,可以读出一种冰冷的现实,即随着财产因素在婚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婚姻本身越来越露出我们尚不熟悉和适应的契约化的嘴脸。
关于婚姻,历来有着不同角度的描述和定义,浪漫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悲观者称之为爱情的坟墓,淳朴的百姓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而在所有描述之中,唯有最后一种具有法律的严谨,也唯有在这个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属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也就是说,《婚姻法》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之下,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至于此次的“解释”,大致相当于为婚姻这家“合伙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算时的一般条款。破产本身就是悲剧,残酷已经不可避免,“解释”只是试图保证悲剧中的某一方不被雪上加霜,其实并没有额外制造更多的残酷。
“解释”唯一的残酷,在于它无情地提示所有准备进入婚姻的人们,为了将来破产清算时,能为自己争得比法律规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进行某些特别的约定。比如女孩至少可以要求男方买房时,以双方的共同名义签约,以避开“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过以常情而论,让那些沉醉于花前月下摆着pose拍婚纱的女孩,冷静地坐到谈判桌前斟酌未来离婚时的协议条款,实在是太过残酷。
不过法律从来都是只负责守住底线,而婚姻的底线,就是那个所谓“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于是,越是接近于这个底线的婚姻,便越是需要法律的保护,譬如那些傍大款的、当小三的,就需要格外认真地读一读这次的“解释”,否则到“破产清算”时,才发现白白支付了青春,又在别的方面一无所获,捶胸顿足都来不及了。
而对于更多的一般婚姻而言,在法律规定的冰冷底线之上,还有无限可能的空间,那些对婚姻或浪漫或温馨的各种描述,仍然可能在你的或他的婚姻中呈现。在婚姻中坚持“只要情感,拒绝契约”,是一种勇敢的选择,如果做到至死不悔,法律就成了看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