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好像名声不好,但是真有实惠(一)


关于合资企业股比问题的历史回顾

1978年中国汽车人才听到合资这个英文单词

    1978年,通用公司董事长汤姆斯·墨菲率领一个有17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在洽谈中,通用公司向中方介绍了很多合作方式,其中包括合资经营。

李岚清《突围--国门初开的岁月》:“他们在谈到‘合资经营’时,出现了一个我们从来没听说过的英语词汇joint  venture。尽管我们懂得一些英语,知道joint是共同或负担,venture是风险,连在一起似乎应该是‘共担风险’,但对它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楚。这时,墨菲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你们为什么只同我们谈技术引进、转让技术,而不谈合资经营?也就是我们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一个合资经营的企业。’当时,我们请他们对joint  venture作出解释。墨菲就让他手下一位分管对外合作的经理,给我们详细介绍了合资经营的涵义,指出合资经营的好处是:1、合作双方有长期合作的责任感,共同搞好企业,双方关心投资效果;2、可以充分利用通用公司的管理经验和产品销售的经验;通用汽车可以不断地将该公司的产品改进,将先进制造技术及时给与合资企业;4、通用公司在产品出口方面可以提供方便和帮助;5、通用汽车公司对合资企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经营管理方面提供支持。对于通用公司来说,如果成功举办了合资企业,就等于进入了合作国家的市场,这对通用汽车公司的发展也是有利的。”

李岚清说:接着,通用公司的一位维茨先生作了进一步的说明,1、投资比例问题,通用汽车公司的投资比例可以从10%到90%,比例多少可以由中方决定;2、合资企业的领导,由合资企业投资双方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可以由双方商定比例,比如他们在南斯拉夫的合资企业,董事会由9人组成,南方占5名,通用占4名,董事长由南斯拉夫方面出任;3、企业管理人员的组成可以根据各国的情况,有多种多样的做法,通用在南斯拉夫的工厂里只派有顾问,没有直接派出管理人员;4、中国可以与通用公司合资,也可以与通用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的公司合资。合资有利于减少进口的限制,因为各国都在搞贸易保护政策,产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汇率经常变动,因此应该长期投资合作。

墨菲打了一个比方:合资经营就是把我们的钱包放在一起,合资共同办企业,要赚一起赚,要赔一起赔,这是一种互利的合作方式。再说得通俗一点,合资经营就好比“结婚”,建立一个共同的家庭。

李岚清说:听了通用的介绍,一方面感到新鲜,增长了知识;另一方面又觉得尽管他们说得有道理,但实际上不可能,你们是资本家,我们是共产党,怎么能同你们搞合资呢?你是大资本家,我是共产党,我能同你结婚吗?

这是通用汽车在中国的第一次活动,也是跨国公司第一次正式提出以合资方式进行长期合作。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凡是比较重要的对外谈判项目,都要向国务院引进新技术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的简报送国务院领导。这份简报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谷牧立即批请中央政治局各位领导传阅,邓小平在这份简报上批示“合资经营可以办”。

一机部领导看到这份批示后十分高兴,立刻通知正在谈判的重型汽车、北京吉普、上海轿车等项目,都可以谈合资。

李岚清回忆说:在起草过程中,议论较多的问题是要给外国投资者以优惠,但是税率优惠到什么程度有不同看法。后来定为33%(其中企业所得税30%,地方所得税3%),这个税率略低于多数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并且有一定的减免期。其他讨论的问题还有合资期限问题、合资股比问题,当时大家担心的是如果合资期限过短,外商会有短期行为,所以定了20年的期限。有的人主张外资股比不能高于25%,有的人恰恰相反,认为外资比例不能低于25%。荣毅仁认为:我们要鼓励外商投资,不易限定外商投资的最高比例,应该规定最低比例。彭真副委员长高度重视这一意见,向叶剑英委员长作了汇报,叶剑英说:“为什么外资比例不能超过51%?只规定不得少于25%就可以了。”

19797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李岚清认为:这项法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吸引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战略构想的重要里程碑。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尽管当时有少数条款还不够完善,以后又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总的来,它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奠定了吸引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基础,为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合资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十堰会议--确定自主开放型道路

    1987525日至29日,根据赵紫阳同志的批示精神,国务院政策咨询决策小组在湖北十堰召开了在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中国汽车工业发展战略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谈到中国汽车工业发展模式,提出:

    “我国汽车工业应采取‘自主开放型’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既不同于‘封闭型’模式,也不同于‘依附型’的模式,……自主与开放相结合。一是要处理好引进产品与国产化的关系。我国发展汽车工业必须依靠自己的零部件工业和原材料工业,不能搞单纯的来件装配。对已有的CKD项目,要组织全国力量研究攻关,协助加快实现国产化进度。二是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利用外资的方式。在利用外资中,以外商合资办厂为主的直接投资和通过政府、民间金融机构接待为主的的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应视合作对象、国内企业的实力、经验、合作时机以及合作后工作成效进行比较选择,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去套。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后沦为依赖性工业的教训,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可放松警惕。三是引进技术自主建厂,必须注重消化、吸收、应用、推广。要掌握引进技术,为我所有,缩短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这是发展我国汽车工业的捷径。”

     在这次会议上,饶斌同志在讲话中谈到合资和国产化问题。他说:“现在对合资企业有各种议论。我的态度是,对改革、开放政策,什么时候都不要动摇信心。当然,合资要以我为主,不管怎么样,我们要有自己的要求、愿望。但要真正地去学习,就要很好地向人家求教。当然不要做过了头,丧失了立场。这不像跟苏联专家一样,就是对苏联专家,也不要做过头的事。跟资本主义国家搞合资,要千方百计地学技术、学管理。……合资中遇到的问题,要谈,要顶,要据理力争。我们要想尽办法搞好合资企业,消化技术,学会管理,为我所用,并培养自己的研究开发力量。”“你引进技术,达没达到要求他不一定管……合资就不同了,他不会这么干的,每个零件他都要过问达到了什么水平,他的下一代产品与技术也要继续转让给我们,这对我们有好处。”“我看对合资办厂不必担心,我们不会上当。”

    在这个会议上,中汽董事长李刚同志也有个发言,他说: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对外合作方式,我们一定要掌握好合作企业的主动权。我认为应取得这样几个主动权:

1、合资企业领导的主动权。国外先进的的管理经验我们应该学习,但企业的指挥机构要统一。当前有些合作企业,尽管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中国人,副职是外国人;下属部门经理是外国人,副职是中国人,好像可以互相补充,但中外双方对话很不容易,实际上在同一企业中是两种不同制度的人员在共事,外国人把我们同它们的合资企业看作是他们的子公司,一切听从外国总部的指示,对内实行垂直领导,把中方领导人放在一边。从我们中方来说,虽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但实际上行不通,无从指挥。社会上也把中方领导人看作是外方的代表,在支援协作上就不够有力。中方领导人实际上肩负国家的重托,压力很大,但很被动。”

    “2、优选不同国别、厂别来进行合作的主动权。由于各国对我国的政治态度、经贸关系、优惠程度不同,各外国厂家或院所各有所长,我们在技术的提供、资金的借贷、设备的供应、专家的聘请、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可以和多国多厂协作、招标,占据择优的主动权,而不应由国外一厂、一国包揽。”

    “3、有和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衔接和调整的主动权。在汽车行业中,一个合资企业的建立,无论是它的产品的三化、技术的推广、联合协作的关系、市场的分布、规划的发展、工厂布点、资源能源的供应关系,都是和整个行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紧密联系的,而不应该把合作企业办成新的‘小而全’、‘中而全’的厂,防止出现多种外国资本在中国的割据和打乱、肢解我国国民经济总的部署的局面。”

    李刚认为,我国“一五”时期同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中方有组织领导、计划平衡的主动权,但是没有合作对象选择权;巴西的汽车工业98%是外国独资企业,巴西在税收、劳动就业和带动某些产业方面取得了效益,但是已经形成八九个外国汽车公司割据的局面,因此这种模式不适合我国。

李刚赞赏日本模式和苏联模式。日本汽车工业以许可证转让方式引进技术和装备,独立地发展起自己的汽车工业;苏联在60年代建设伏尔加厂和卡马河厂时,采用本国资金,委托外国建设,苏联人自己管理,建厂速度快,起点高,经济效益好。

    国家科委建议利用间接投资为主

19877月,国家科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发展轿车工业,促进经济振兴》的汇报稿,其第五部分《对发展轿车工业基本方针的设想》,这个报告不大赞成合资经营,提出“坚持独立自主原则,以利用国外间接投资为主,积极引进外资,并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引进技术。”“在确有可能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应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金融机构投资一般均以获取信贷利息为主要目的,对被投资国的工业控制较弱,有利于被投资国形成独立自主的轿车工业。对合资经营要持慎重态度,我国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证明,国际汽车垄断集团仅把合资经营作为销售产品的一种手段,发展中国家很难摆脱其控制形成独立的轿车工业。只有在共同投资,共同销售产品,共同开发新产品的情况下,合作经营才有可能成为平等互利的,有利于本国轿车工业发展的合作方式。”“引进外资的最终目的是形成我国独立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轿车工业和自主开发能力。”“原则上讲,现阶段在整车生产方面一般不与国际汽车垄断集团搞合资经营,零部件工业在自主控制的的前提下,有选择地进行合作经营。”

1994年汽车产业政策

    1994年公布的汽车产业政策中,关于利用外资的政策是这样说的: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

汽车工业企业在直接利用外资时,要选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或地区)企业作为合资、合作的对象之一。

⑴ 拥有独自的产品专利权和商标权。

    ⑵具有产品开发技术和制造技术,其生产的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所在国(或地区)的现行法规。

⑶拥有独立的国际销售渠道(或网络)。

⑷具有足够的融资能力。

外国(或地区)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家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国家支持其直接利用境外金融资本或间接利用外资进行发展。

    汽车工业企业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后,必须进行产品国产化工作。引进技术产品的国产化进度,作为国家支持其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之一。汽车工业企业不得以半散件(SKD)和全散 件(CKD)方式进口散件组装生产。

生产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

复关对策研究的基调是保护

    1994机械部汽车工业司组织了汽车工业复关对策研究课题组,提出了《汽车工业复关对策建议》

    《建议》说:我国轿车等产业目前还是幼稚产业,在考虑我国汽车工业产品的市场让出率时,要根据下述四个方面因素相加的结果:一是确保市场有充足的、正常的供给,不得出现短缺;二是为实现对产业组织结构中特别远离经济规模的那部分企业构成冲击,要多让出一部分市场;三是为实现对产品结构中较为落后的把部分产品构成冲击,也要多让出一部分市场;四是为改善贸易形象(仅对那些即使开放市场,而国外产品也不可能进来的产品),也要多让出一些市场。由上所得到的供给量应需要量的105%-120%。市场经济应是买方市场,也只有买方市场,才能激励技术进步、结构优化。同时明确指出市场让出率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实施反倾销条例提供判据。

    建议:

    1.利用关贸总协定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的条款保护幼稚产业。

    充分利用条约文本中存在着的一些伸缩性较强的条款乃至漏洞,实行保护国内市场的举措,为发展民族汽车工业争取510年的发展时间。

    2.选择具有未来竞争优势的“幼稚产业”加以重点保护,这就是轿车工业。

    3.保护与关税为主,制定合适的税率水平,使关税既能保护又能促进“幼稚产业”成长壮大。进口关税必须保持一定水平,但可逐步降低。

4.援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对汽车产品实施义务最低国产化率的规定。

    此义务最低国产化率规定值,应从199511日起施行,1995年为50%,1996年为55%,1997年为60%,1998年为65%,1999年为70%。

    为此应该制定《汽车工业国产化管理法规》。

    5.实施部分零部件义务国产化规定。

    实施义务国产化的汽车零部件有两类,一是对整车基本性能有最重要影响的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制动器、传动轴;二是不宜组织进口或国内此零件产品已经具有较该竞争力,如车身、驾驶室等冲压件、蓄电池、车灯等。这个清单应定期修改。

    6.政府采取歧视性采购政策。

    强行规定购买或优先购买本国商品。

7.对国外轿车进口实行配额管理和进口数量限制。

8.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9.外商不得在我国领土上建立独立的销售和服务机构,一切销售和售后服务由我国有关单位代理,外国人不能直接插手汽车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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