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立法,防止住房保障之名被滥用


加快立法,防止住房保障之名被滥用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陈杰

     听闻《基本住房保障法》终于快要出台了,笔者也算参与过前期草稿的一些论证,对内容还有些了解。本来还有更多的期望,但现在对这个法最大的期望不是指望这个法出台一下子就能把各级政府对住房保障的投入积极性调动起来或形成刚性约束,而是以此来规范住房保障,防止住房保障之名被滥用,防止以保障为名而寻租腐败和浑水摸鱼,切实保证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共资金确实为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和谐服务。

     在一些地区,住房保障的资金现在某种程度成了唐僧肉,只要打着住房保障的旗号,随便谁都可以来分享一下。从人才住房保障到公务员住房保障,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真正需要保障的对象——真正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却往往被忽视了,或只是被一些利益集团当作借口来为他们自己牟私利。

     投入到住房保障的钱都是来自老百姓的钱、纳税人的钱,怎么可以市委和政府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给谁就给谁。经济适用房或人才专项住房,动辄资金几十亿乃至几百亿的大型公共工程,起码在程序上要人大讨论和允许吧,哪怕走也要走一下这个程序吧。尤其普通老百姓住房困难严峻,还在等待“雪中送炭”时候,政府却只忙着锦上添花,大手笔地讨好富人和精英阶层。打着民心旗号的工程却一次又一次伤了民心。“富福利”最初是清华大学秦晖教授提出来的,用来描述现在一些地方搞社会保障和福利,越是高收入者保障越多福利越多,这点在住房保障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如很多地方暴露出来的,经济适用房成为“公务员房”,人才住房成了“老总房”,身价几百亿的马化腾还可以领受每个月3100元的住房补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住房保障中弄虚作假而套取利益的个人,应该以“骗取公共财政资金罪”来论处。即使没有贪污和腐败,在住房保障建设中不经人大授权、不在有关法律允许范畴而擅自主张,或者因措施不当而浪费资金、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有关政府单位负责人,也应该以“浪费公共财政资金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