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等概念的理解


          国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创造了很多带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譬如下岗、农民工、国有企业等,但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概念成为阶段性的,已成为历史,像下岗。对很多特有的概念,笔者并非是语言专家,无资格作以评论,但就熟悉的法律领域,略举一二。

          国有企业被官方和媒体频繁使用,国有就是国家所有,而国有企业也就是国家所有的企业。但是实际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属于国家的,为何?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这是法律界公认的原理,而法人享有独立的产权,即在其存续期间,对其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出资人只有将其财产转移到企业名义下,才能完成出资义务,进而用财产所有权换取企业股权。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国家作为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能行使股东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实质上是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

        全民所有是个禁忌的概念,公开讨论是犯忌讳的,不过江平曾在演讲中一语击中要害,人人所有等于人人没有!全民所有从法律属性上讲应是全体公民所有,而中国国籍是行使所有权的唯一凭证,但是政治上讲也可能被理解为全体人民所有。所有权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益,但是到目前为止,作为所有人,对全民所有财产却让渡了全部所有权益,只剩下名义上的,虚拟的所有者身份。从形式上讲,全民所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无从而知。不过国家和公民是两个法律主体,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公民不可能聚合成国家,国家也不能分解成公民,换句话说,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不能划等号。

        公共利益在中国一直没有确切含义的,从宪法到物权法再到土地管理法,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对其作以具体界定。不过模糊概念好,太具体了,就没有操作空间。当下在政府的眼里,公共利益是个可大可小的概念,常被借用来掩饰掠夺民众利益的遮羞布。最好的例子就是集体土地征收,可以说,绝大部分征收并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笔者个人理解,公共利益之目的肯定是为公众谋福祉,造福的是普罗大众,而非个别人或个别群体。

        对外开放,使国民开阔眼界,也有了独立思考的机会与空间,从概念上愚弄民众,到最后反被民众愚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