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角色错位是市场化兼并重组的障碍——《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解读之一


 

 

 

政府角色错位是市场化兼并重组的障碍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解读之一

/费国平

 

828,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

实现这些目标,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必须先解决“小、散、弱”和“同质化和产能过剩”问题。就中国企业现状而言,如果不能用市场化的方式,引导并购交易供给,提高有效买方的有效并购能力,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不仅速度慢,反而会加剧过剩格局,特别是,如果继续以透支未来增长为发展模式,向市场传递假性信息,延迟并购需求,产能过剩到企业过剩的局面,不仅会继续维持,而且会更加严重。本轮金融危机爆发,曾被认为中国产业整合时机的到来,却因被迫采取的投资措施,让大量准备并购的企业,进入观望阶段,而令并购促进产业整合无用武之地,就是最好的证明。

 

为什么需要市场化的并购?

 

80年代开始,中国便偶有并购,但起步晚于其他新兴市场,交易也没有其他市场活跃,中国并购市场虽在近五年交易额剧增,但交易量和并购绩效并不明显,金融危机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虽屡次行文推动并购促进产业整合,但收效均不明显,这既与占市场总量超过50%的国有企业交易不活跃有关,更与非公企业缺少金融和制度支持有关,与行政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有关。

国企并购贡献交易额,没有贡献并购绩效。并购交易是市场主体,以企业或企业的股权和资产为对象,基于自身利益和选择进行的“买卖交易”,是市场主体 “自由结合”的成果,企业并购目标越单纯,来自外部附加的条件和要求越少,市场化程度越高,越能产生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并购,反之,并购受到内外部干预越深,效果也自然越差,强扭得瓜虽然能吃却不甜。

    国企承载的非企业目标过多,加上国企固有的局限和过渡行政干预,都使得国企难有真正意义的市场化并购,特别是国企之间基于行政决定,进行的合并安排,更与市场化并购谬之千里。间或以减少企业数量为目标的国企并购,虽贡献了并购交易额,却没能减少消耗和产能,拉闸限电等措施也还是难以退出市场;国企以提升竞争能力为名实施的国内外并购,由于缺乏市场化并购的动因,所进行的并购亦不足为市场楷模。特别是国企进行的“奢华”并购,几乎占用了全部金融资源,却没能贡献相匹配的生产效率,更没能促进科技创新、提升本土企业的全球竞争能力。2009年山西对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进行“跨种族”合婚,表面上单体实现了规模化,但这种以减少企业数量为目标的指令性合并,不仅没有实现逾期,反而破坏了社会经济的“和谐”面,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以行政强权推动的产业转型和调整,践踏了市场化改革进程,蹂躏了孱弱的法治,侵犯了市场、企业组织和民众的宪法权利。而国企山东钢铁以亏损之身,并购盈利民企日照钢铁,折射出的市场不公平竞争环境,资源配置扭曲问题,已经达到极致,令人发指。

政府插手并购市场越深,资源配置效率越低,并购绩效越差。基于发改委规划制、立项审批制的产业发展方式,非但没有发挥中国优势,有效控制同质化和过剩,反而因为通过立项获得了政府信用背书,导致金融资源按部门甚至个人意志,流向腐败利益集团和效率低、道德风险低、监管风险低的国有企业,并加速了牌照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退化。

金融资源随着监管权力不断向上级政府集中,产生了严重的企业“两头大”和“两头低”的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 以监管风险后移为代价, 依靠行政权利决定价格,形成掠夺利润的“大”企业,不仅耗尽了市场的并购资源,也加剧了资源和能源的稀缺性。一方面,金融监管和资源配置者,为了规避道德风险监管风险形成的国有资产利益链,用名义上的正义,加剧了金融并购资源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以及各种“红顶”企业的垄断性集聚,并购要素没有流向效率高的企业和企业家,却导致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民间金融组织,虽然数量“大”,参与并购的环境却越来越恶劣,不仅累积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更破坏了宪法确立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法治缺失、利益链勾结的双重背景下,行政权力不断集中,部门间利益博弈愈演愈烈,行政介入市场越来越深,价格扭曲导致的资源配置失衡,也越来越严重。依靠权利腐败掠夺资源和能源的企业, 不仅扭曲了市场,导致生产效率“低”的结果,更导致了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贡献能力不断降“低”的趋势。尤其是,行政主导的并购,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不仅使国民财富在全球屡遭巨额损失,也使得有参与全球产业整合能力的企业,因为缺乏金融支持和行政越界判断商业风险,而一次次错失良机。

政府部门种什么样的果,并购就开什么样的花。并购的主体是企业或个人,法律需要规定“婚龄”和“禁止包办”,政府应当监督“婚配”是否符合法律,而不能对是否匹配进行审查,对“男婚女嫁”之事搞规划,今年农民、明年白领结婚,也不能行政规划白领和白领、工人和民工结婚,要防止将投资领域强供给经验,用在搞集体并购婚配上,还要防止政府主导婚配资源,导致的国企利益链裙带制、民企责任连带制现象。

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下,并购主体“自由恋爱”,必能“两情相悦”,“多福多孙”,优势资源不断向更能发挥效率的企业和企业家集中,行政插手并购资源配置,必然滋生假竞标、假公开、假价格的腐败并购交易。

缺少了公证的交易制度,必定产生资源配置效率底下的无效并购交易,如果离开了公平的交易环境,必定导致国企“三妻四妾”、民企“自娱自乐”,就会破坏“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做到“四管一不管”,才能促进企业并购


 “管好”政府部门而不是并购。市场能否发挥最好的资源配置效果,取决于制度和政府的调节和干预是否恰到好处,取决于金融是以维护监管者权威甚至利益为导向,还是以保护投资者和控制系统风险为导向,是以市场存在和需求为判断标准,还是以政府乃至官员个人的价值观和风险偏好为标准。

在当前金融危机、金融保护主义抬头等境内外复杂环境下,并购能否发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取决于行政部门,能否全心、真心、用心理解和贯彻落实《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本意,将市场的自由权利不断还给市场,而不是将改革已经释放给市场的部分权利,再通过部门设租博弈、巧立名目收回;取决于能否根据并购的本质和市场真实需要,制定出符合社会利益,尊重市场规律,可执行、受监督、系统性的并购促进规则,从而将有限的激励资源,公平用于有效的并购,而不是用于行政支配的无效和存在道德风险的并购。

如果行政行为,或行政通过法律授予的权力,将无限扩大对并购交易的行政裁量权,导致国企奉命“婚丧嫁娶”,金融歧视民企、制度遏制民企,民企被迫“为娼”,跨境并购“开错方、吃错药”,行政权利“亲自下厨”现象继续,并购既不可能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也不可能成为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全球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工具。

 

管好并购中的反垄断,就能促进竞争和规模化发展。企业无限扩张可能会形成垄断,垄断会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对企业扩张可能导致破坏竞争的并购,和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购,是要进行监管的。但目前的现状,除了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绝大多数行业和领域是“垄断不够”的问题,是要鼓励“小、散、弱”向“垄断”方向发展的问题。

并购市场的实践早已证明,反垄断部门的越界规则和行为,已经蔓延到企业并购交易中的商业判断领域,这种越界不仅导致该管的没管好,更成为市场发展的障碍。如果不能简化和缩短监管流程、缩小监管范围和内容,公开并购监管规则和程序,完善有效的投诉、监督和纠错机制,提高并购交易效率,并购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管好”参与并购的国有企业和公众型资产。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集体企业、社保资金、公众公司、证券、银行和保险等机构自有和受托管理的资产,参与并购交易,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这类资产和企业,应当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责任追究和免责制度,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来实现,不应用监管代替商业判断、审查商业风险,导致董事会、管理层和咨询顾问的懈怠、责任不清和风险判断能力的退化;防止在并购交易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内部人交易、内幕交易和利益链交易,导致国有资产和公众资产流失和损失,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同时,要防止机制体制缺陷,导致管理人短期行为带来的该为不为、不该为胡作为现象。

“引进来”的并购重在“管好”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走出去”的并购重在“管好”使用国有和公众性资产的企业,鼓励促进本土市场竞争力的并购。本世纪初以来,随着土地和资源稀缺性、商务成本提升、产能过剩的加剧,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并购早已取代绿地投资成为跨国投资的主流。过去十年全球并购交易额更是占全球GDP50%,而我国的外资引进政策,却未能与时俱进,依然停留在重绿地投资、轻跨国并购提升产业竞争力上,因此形成的鼓励投资措施,使各地牺牲财政能力,低成本招商引资,重新设企业数量、轻提升企业质量,产能过剩、同质化竞争格局愈演愈烈。

以目前中国产业格局而言,需要调整外资引进政策,将现行有效地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和措施,用于鼓励外资参与和推动产业整合,不再将资金作为引进外资的重点,而应鼓励代表优势竞争力的所有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管理资本、知识资本、服务等各类资本,参与中国产业的转型和结构调整,在金融创新和民间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给予各种参与产业整合的经济成分,平等享有参与竞争和获得资源的权利。

对于“引进来”的并购监管重点应当是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将有利于产业整合的跨境并购交易与热钱流入区别开来,防止虚假跨境并购交易,导致税收流失、资本外逃、热钱流入。

中国企业走出去并购,需要防范“包办婚姻”和海外“和亲”“走亲”中的盲目风险,但是,应当分清楚,哪些风险应由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判断,哪些风险应当加强监管。在腾中收购悍马案中,腾中用于并购的资金既没有国有资金,也没有公众性资金,对其是否具有商业能力的判断,应当由市场作出选择,而不应当由政府部门作出判断,相反,在吉利收购沃尔沃案中,绝大部分收购资金,来自于国内银行和地方政府,对这类使用公众性储蓄资金和国有资产参与跨境并购的交易,才应当加强监管。

“不管非公企业间的市场化并购。对市场化的并购交易,除非达到反垄断申报标准,否则,对于非公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政府既不需要管,也不应该管,管不仅会导致效率低下,管还可能滋生腐败,管还会妨碍结构调整和转型的速度和质量。对这类并购只需要求依法操作,要求税务等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防范债权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可,既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也不需要为其制定操作规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