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副局长的力量能大过刑法?


 
  
  本周二上午,在河北省的一个经济会议上,河北省省长陈全国表示,对于河北大学院内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要“依法严肃处理”。陈全国还强调,该事件已经对河北省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绝不会因为肇事者李启铭的父亲李刚,即现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的职位而对司法裁决有所影响。

  此前,保定市公安局已经通过其官网发布:“校园车祸”一案,由市公安局指定望都县公安局管辖,经望都县警方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陈全国的表态一出,一直拭目以待的网民立刻分成了两派:赞成的,希望省长的发话能够有助于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反对的,指出一桩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应该交由法律裁判,而非政府定性。

  从移送该案至异地管辖到省长公开表态,我们一直有这样的诘问:难道中国刑法的力量如此脆弱,以至于竟然回避一个区县级公安局副局长?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妨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因而实践中大多按照刑事案件一般管辖的原理,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管辖。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发生地为保定市北市区,依法确由北市区公安局侦办。事情也正是这样发展的。根据《中国经济时报》的相关报道,本月16日夜,车祸发生约8分钟后,北市区百楼派出所民警赶到,随后保定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交警也到达现场。当晚,出勤交警检验得出肇事者李启铭为酒后驾驶。17日晚,李启铭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8日,保定市公安局给出受害人陈晓凤“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结论。19日,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速度鉴定书》:肇事车逃逸未在现场,事故现场未发现明显的刹车痕,无法计算车速。21日,上述交警二大队认定:李启铭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两位受害人无责任。

  至此,我们并未发现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干涉案件的迹象。然而到了24日,保定市公安局突然指定望都县公安局管辖此案;同日,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保定市对这一司法案件采取异地管辖的办法,给公众的感觉无非是两点:一,最大限度地防止干扰执法,保证办案质量;二,鉴于李刚、李启铭的父子关系,如此行事符合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立法原意。然而,我们却认为,这样做的理由并不充分。

  首先,只要李刚回避本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相信北市区整个司法机关秉公执法的能力;其次,望都县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依法批准逮捕李启铭,并未与北市区的司法证据链所指向的“犯交通肇事罪”这一结论相悖;第三,本案一旦进入审判程序,无论北市区还是望都县的法院进行一审,二审终审的法院均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难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时没有判断本案是否有人为干预痕迹的能力吗?

  李刚副局长的力量,真的能大过刑法吗?我们不相信。那么,是谁在相信?

  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要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而不是依照个人的意志和主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宁愿相信公开监督之下的法律的力量,也不愿相信某种行政力量给予我们的“青天、清官”印象。因为法制的不完备,所以有“青天、清官”的出现;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忽略这样的逻辑:出现“青天”与“清官”的地方,贪官与恶吏首先出现。

  ***注:此为发表于20101027时代商报三经论坛评论的原文,发表 http://news.lnd.com.cn/htm/2010-10/27/content_1577702.htm  时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