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枫:开征房产税将招房价暴涨恶果


谢逸枫:开征房产税将招房价暴涨恶果 
不要犯“房产税”会消灭投资炒房遏制房价上涨的错误

  房产税竟然成为楼市调控最后的救命稻草,继417新政到929新政的楼市新政出台后,房地产界一片风生水起,震动不小。但各种迹象表明,房价并未受到实质影响,开发商各有自己一把“叉子”应对新政,炒房者也在伺机观望。于是征房产税,寻求治理房地产长久之策便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房产税难成上海调控房价猛药,房产税开征就是房价上涨开始。虽然今年面临着“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政策,楼市现场似乎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多个楼盘依然是人气十足。除了刚性需求外,通胀让储蓄缩水,逼人们买房。

  市场上也出现了典型的“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一方面一手市场销售火爆,日均成交量较去年同期增长了一倍有余;另一方面二手市场买卖双方继续僵持,有中介公司甚至将主要精力放在销售一手楼盘上。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从2005年至今,国家已经出台了无数抑制房价的措施,国六条,国十条,名词已听得烂熟,但房价依然是不降反涨。2006年针对炒房客开征的二手房转让个税,事实已证明,对炒房客毫发无损。

  9月29日,国务院新一轮的楼市调控政策如期而至,但一只靴子掉了下去,另一只靴子却又悬了起来,这就是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如何开征。与“9·29新政”几乎同步,《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紧张冲刺当中。这份制定于1986年的国务院规章,将取消城镇住宅享有的免征优惠待遇,同时对住宅改为按评估值计征,并划定用于自住面积的免征部分,最后一项的划定权将交给地方政府。

  今年国务院4月17日出台的新国十条,被称为史上力度最大的调控政策,民众也寄予无限厚望。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上海等部分城市开征房产税的征收方案,或许已经有眉目。国务院在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目标,这被作为政府将开征房产税的一个明确信号。

  房产税定性为投资性购房,对购房套数、面积都有一定的考量标准。与此同时,通过相关领导层及既往的政策风向来看,如果政策不发生重大转变,自住购房者缴纳保有税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非营业的房产”这一词汇出现在1986年版的保有税免征类型中。如果从字面含义来看,也就是说,只要是不用做经营用途的房产,就可以免征营业税。

  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换而言之,如果政策主基调不变,那些“以租养房”的中小型投资者,可能会受到较大的冲击。而对于实力相对雄厚的投资者而言,更多看重的是物业未来的升值空间,而不是租金收益。保有税短期开征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楼市依然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010年3月24日重庆市长黄奇帆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上称,重庆已上报国务院申请施行“特别房产消费税”等抑制高房价思路。

  2010年4月8日 重庆地税局和国税局对之前坊间流传的诸如“房产消费税”、“物业税在重庆试点”,重庆地税局均称“不清楚”。

  2010年4月8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8日晚在官方网站回应称,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将由国家定。2010年4月8日 继重庆宣布拟征特别房产消费 税 后 ,上海也将开征住房保有税。有消息称,针对房产征税的试点地区可能定在京、沪、深、渝四个城市。

  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10号文”出台,明确提出“要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订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2010年4月19日重庆“特别房产消费税”方案已获批,此次“特别房产消费税”将针对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和多套住宅,但具体税率如何仍在敲定中。

  2010年4月20日 重庆财政局局长出面澄清,重庆“特别房产消费税”方案尚未获财政部批准。

  2010年5月12日上海楼市细则近日出台,将开始征收房产税。若符合征税条件,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值8‰的房产税。

  2010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所长助理黄汉权明确表态:“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与这一说法互相验证的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开表态:地方对房产税征收范围没有解释权。

  2010年5月22日“渝十条”出台,未提及特别房产消费税。

  2010年5月24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一说表示:三年不谈,那是研究人员说的,并不能代表官方。

  2010年5月24日发改委称“三年免谈房产税”言论严重失实。

  2010年5月25日上海将在6月份推出房产税新政,届时出台的是一个原则性的政策,具体实施可能还要推后。

  2010年5月25日午后,各网站突然冒出上海房地产调控细则即将出台的消息,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上海将在全国首先征收房产税的内容。然而,截至20点30分,上海并没有公布任何有关楼市新政细则的消息。

  2010年5月27日晚,网上又传上海将作为试点城市开征住房保有税。住房保有税传言再次升级。

  2010年6月,上海房屋租赁指数为1227点,较上月上升6点,环比上涨0.49%。低、中、高端市场全线飘红,且呈现近来少有的快速上涨之势随着房产税预期的愈发浓厚,高档房的房东对政策走向十分敏感,不少人开始涨租,把房产税风险提前转嫁到租赁市场。同时,去年豪宅市场的涨价也未带动租金的快速上扬,所以此番租金上涨亦有补涨因素,使租售比值差距缩小。

  2010年7月22日开始,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同行有这样的解释,房产税是针对炒房者。

  2010年9月29日,多部委公布楼市调控最新要求称将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国。其实,新政打击刚性需求而不会打击炒房者。新政实施两个月后,房屋买卖市场呈现“冰封”状态,而租赁市场出现租金加速上涨之势,连续两个月指数涨幅超过0.4%。

  9月29日启动的楼市“二次调控”新政提出将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国庆过后,关于房产税的各种风声频传。

  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时表示,随着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2010年10月4日再次强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没有房产原值作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但在当前一些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按照原值征收房产税难以体现房价波动,且难以起到调控作用。而房产税由原值征收改为按评估值征税后,则可以解决这一个问题。

  有消息表明,上海已进入“部分试点城市”之列。

  2010年10月5日,发改委刚刚否认3年不会出台房产税。发改委官员称发改委的房地产规划将于明年下半年出台,并且三年内不会有房产税。因为通胀预期与宏观经济复苏不明朗,政府对楼市的调控再次遇到两难。

  2010年10月5日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尹伯钦曾表示,在改革方向上,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可考虑差别税率,由按原值征收改为按评估值征收。更令人关注的是,在网民称作“史上最严调控政策”相继出台后,备受关注的房产税也已如箭在弦上,多个部委相继传递了相同的信息。

  2010年10月6日,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表示,我国将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个税种的开征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据传上海近日将会出台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2010年10月7日又传沪深年内开征房产税,220万房屋年缴税8800元。媒体称沪深两地房产税已获批,猜测房产税税率为0.3%-0.4%,按0.4%估算一处价值220万元的房产一年将缴税8800元,称将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2010年10月11日,房地产税条例修订冲刺,取消城镇住宅免征成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建设部)一位官员表示,目前,财政部主导的条例修订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并已进入冲刺阶段,但涉及评估、征收手段等方面的原因,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但取消原有《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对城镇住宅的免征优惠待遇已成定局。

  按照财政部的思路,在取消现有《暂行条例》中对住宅的免征优惠后,将对高档房、大户型、非自住的住宅,以年为时间单位,征收保有环节税负,以贯彻国务院坚决遏制楼市投机、投机资本的调控精神。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框架之下的修订,未来住宅保有环节产生的税收收入,将全额归地方财政所有。而《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规章范畴,修订只需国务院批准即可生效执行。

  财政部统计显示,2008年中国城镇房地产税收入为680.4亿元,2009年该税种税收为803.64亿元,约占当年度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2.9%。地方政府的增收动力由此可见一斑。此前,对于按照评估值计征房地产税,业界和公众通常对于房产基础数据库以及评估方法多有质疑。对此,前述建设部官员认为,如果现在的房地产税重点针对大户型、高档房进行征收的话,统计和评估就不是问题,因为这些房产通常都是1997年房改之后商品房全面启动后的产物,而全国建设系统对于所有的商品房,无论是权属情况,还是基础成交价格以及区域内的动态价格,都有相应的数据储备和监测记录。

  2010年10月17日,三大部门会签房产税,住宅有望分类征税。有媒介报道,在9月29日国务院所属八部委下发新一轮调控政策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着手准备房地产税的推进工作,“十一”长假后,上述三部门已经联合启动了对房地产税会签的相关程序这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此前,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在解读上海12条调控政策时表示,待中央政策明确后,上海将加速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推进工作。三部门于“十一”长假之后的会签,意味着上海、重庆的房地产税试点已经是箭在弦上。而在未来,对不同类型住宅品类征收房地产税,基本已成定局。

  “十一”长假后的第一天,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对房地产税相关行政规章和文件的会签工作。9月29日,国务院所属八部委出台新一轮楼市调控措施,巩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所取得的成果。在系列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较之于4月14日国务院常务办公会纪要中提出的“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加快研究”已经被“加快推进”取代。

  所谓会签是指一份行政文件的草案,在出台之前,由涉及管辖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各自意见,并在协调之后进行修改,一般进入会签阶段后,就意味着该份文件即将正式下发。

  2010年10月13日晚,《中国经营报》记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位官员求证此事,这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并未否认,只是表示,具体时间将依照国务院的统一工作安排。另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和重庆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均已报备至此次参与会签的财政部、国税总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息人士称,目前三部门会签的房地产税政策,包括了对上海、重庆两份试点方案修改的内容。与此同时,记者获悉,除去上海、重庆两份试点方案,国税总局在此之前,也已拿出了一套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方案。

  在此之前,向住宅恢复征收城镇房地产税的前期工作,主要由财政部进行。从2010年3月开始,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就已经开始对1986年出台的《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取消其中关于对城镇住宅免征城镇房地产税的优惠待遇。目前,暂行条例的修订已经基本完成。

  财政部官员证实,对大户型、非自住和高档房征收房地产税,是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基本精神。在十一长假后,财政部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公开发布的对房地产税费政策调整的解释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称,对住宅恢复征收税负,“是有必要的”。

  在三部门对房地产税相关政策进行会签的过程中,针对住宅类型的划分,也进行了修改,别墅、大户型等住宅品类的范畴划分,或将出现在中央层面的与房地产税相关的文件表述中,而这些分类标准,将成为日后对住宅征收房地产税涉及税率等一系列问题时的基本框架。

  上海和重庆上报到三部门的试点方案中,基本都涉及了大户型、别墅等住宅类别的划分。为了达到保护自住需求的目的,试点当地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人均居住面积情况,划定一个免征面积,或免征的套数,但是采用免征面积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大。”前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权威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遵循对资源占用缴纳税负的原则,根据房屋品类占用土地资源的程度不同,课以不同税率的税负,有可能也是公平的,但须周密计算人均自住面积并汇总家庭成员的组成情况。

  财政部税政副司长尹伯钦曾在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启动仪式结束后,针对记者对相关问题的询问时表示,房地产税可以考虑采用差别税率。但截至目前,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中央政府不会在试点尚未开展的情况下,“一刀切”地制定税率,而是将视试点城市的情况而定,目前,业界预估,上海试点方案的税率应在千分之八左右。

  目前上报至三部委的上海与重庆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方案。而根据目前三部门会签的情况,可能将允许两地以不同的方式,对房地产税改革进行试点,这其中就包括房地产税是以原值计征还是以评估值计征的核心问题。

  采用房产原值和评估值的方式计征,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确实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方式。”前述消息人士透露。所谓原值计征,即是以购房发票上的房产价值作为基础进行课税,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易于操作,缺陷在于难以计算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经历过大幅升值的房产价值。

  所谓评估值计征,可以解决的是升值后的房产价值问题,但是问题在于评估工作的工作量巨大,短时期内很难完成。“只有试行一段时间后,才能更好地总结并推向全国。在推广过程中,各地也会根据情况选择上海、重庆或是国税总局的模式。”聂梅生在近日召开的某论坛间歇,向记者表示。对于这一说法,前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员,表示不便评价。

  此前,在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启动仪式结束后,在接受记者关于房地产税征收税基问题的询问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尹伯钦表示,城镇房地产税征收的税基,可以考虑以评估值进行计征,同时采用差别税率。而此前,在某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税收专家高培勇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未来房地产税按照评估值也就是市值计征,较为合理。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对住宅免征。

  2010年10月17日,在香港举办的“穗港高端不动产投资峰会暨侨鑫·汇景新城香港发布盛典”上,中国著名金融证券专家、复旦大学金融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谢百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争议众多,但上海房产税仍非常有可能从2011年1月1日就开始征收,可能按新出台的第四套方案实施。

  谢百三指出,房产税和物业税不同,物业税需经全国人大代表讨论通过才能征收,但房产税不是新税种,可以随时征收。据其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等单位收到的消息,房产税一定会开征,而且极有可能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征收,上海将是第一个试点城市。

  与谢百三相呼应的是,10月17日的《中国经营报》也登出消息,称财政部、国税总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启动了房产税相关行政规章和文件的会签工作,相关方案正在征取各部门意见,离正式下文已不远。

  据谢百三介绍,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办法,之前盛传的有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对一家拥有的第一套住房不征税,第二、三套以上征税。

  第二套方案是“新老划断”法,即在新房产税方案出来前的,不管你有3—5套房子一律不征税,以后新购买的房第一套不征,第二套超过标准部分征。因为该方案被认为太宽松,因此就修改为新老均为计税房,不搞新老划断,第一套不征,第二套人均占有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不征,人均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再征。

  第三套方案是在第二套方案的基础上,对三户之家的90平方米免征,90平方米以上的,大人与未成年人可以再得到每人30平方米的免税额,即三口之家180平方米是免税额。180平方米以上的再征0.3%~1.5%的税,而且是对评估值征税,不是对原值征税。

  谢百三透露,目前已有第四套方案浮出水面,即对原来(新税出台前)的存量旧房(无论几套)均不征税,对新税出台后的增量(新买的住房)征税,而且如果新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也不征税。

  最终方案调控效果或有限,究竟这四套方案各有何利弊呢?哪种方案最有可能实施呢?最有可能在明年元旦实施的是“第四套方案”,谢百三表示,其实第四套方案也是对第二套方案的再修改,只对新房超面积的部分征税,但原来的存量旧房,也就是居民们原来已买的住房和新买的二手房都不用再征房产税。这种方法对普通居民的原有财产不会造成什么伤害,已买了房的人都不用担心被征税,估计实施起来社会阻力会小一些,但是对房价的调控效果将较为有限。

  房产税或引发假离婚潮?之前出台的二套房贷利率提升、三套停贷、家庭限购等政策,已诱发购房人以“假离婚”方式规避新政。而房产税的开征,有可能刺激更多家庭选择假离婚来避税。房产税不管用哪种方式来征收,都有可能引发千百万家庭分离。如果第一套房不征,第二套开征,那有两套房的假离婚就都不用征税了;如果以90㎡+人均30㎡×3=180㎡免税,则人们可以通过假离婚形成两个家庭,即男90㎡+30㎡,女90㎡+30㎡,小孩30㎡,共计270㎡就都是免税房,比原来未离婚的可多出90㎡免税房。随着经济的发展,渴望住大房的家庭势必会越来越多。如果以假离婚来避税,可能每年就能少交1万元左右的税负。

  其实,开征新房产税对炒房者的打击十分有限。有媒体报道,上海、深圳房产税已经获批,税率为0.3%-0.4%。预征增值税与开征房产税,二税政策制定的理由皆为楼市调控。但只需稍加细想,就可看出出台这二税政策的门道。土地的定价权限掌握在政府手中,土地价格是否还会上涨,不是市场说了算,而是手中有地的政府说了算。在不断出台楼市调控政策的同时,却预征土地增值税,这似乎给人暗示,地价只会涨不会降,地价是房价构成的最主要成本,地价在涨,房价哪会那么简单脱离成本独独受到控制?高额征税是否可以抑制房价上涨?

  我们从目前情况来看,只是短时间内让购房者持币观望,房价并未得到有效抑制。八月经济数据显示,八月全国房价同比上涨了9.3%。“史上最大力度”调控政策基本徒有虚名。历年调控失败的事实已经证明,控制房价的方向出了问题。房价高企的罪魁祸首,一是土地财政,二是高税负,三是缺乏政府公租房,还有一项就是业内心知肚明并且支出不菲的腐败成本。土地、税负和腐败成本若降不下来,房价从何而降?早在今年五月,有国家税务总局官员便已否定了新房产税对房价的调控作用,但为何最终还是无法避免收?这其间的利益关系恐怕不是普通民众可以想得清楚的。

  房产税在欧美发达国家确实对房价起到了调控作用,但房产税征收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一半以上的国民可以有公租房可租。而在目前国内所有城市公租房都远远滞后的情况下,再征收新房产税,不仅起不到调控作用,相反还会因成本增加,推高房价,让本就不堪重负的国民住房成本再次增加。公租房建好了,再征房产税,如何?不能猪圈都不建好,便把仔猪给宰了。

  必须要明白,炒房客也好,将购房作为投资的普通购房者也好,他们不是推高房价的主要原因,他们只是高房价下的衍生品。不能每次调控都舍本逐末,放弃主因,将靶子对准衍生品。政府把矛盾引向炒房,政策也针对炒房客,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的转移。当炒房无利可图的时候,他自然就不会炒了。而征收新房产税,对于炒房客来讲,结果最多只是少赚一点,而对于租房居住和实实在在购房自住的民众来说,就意味着要付出更高昂的居住成本,高房价的历史上,又添新伤。

  对于房产税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政府准备还没到位。主要还是开发体量,一旦出这个政策,二手房可能会大量抛盘,会导致开发商生存困难。而新房开工量大幅下降,又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所以要等到保障房的开工量大增,而且能保持在较大的体量时,对政府出台房产税才会比较有利。上海新《意见》也明确,要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同时确保完成上海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市场上一旦出现房价暴涨,就会逼着政府提前出政策,那应该就是在11月份。

  甚至有市场观点认为,按照家加快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各项准备工作,说明家经同意海进行试点只出台还要等待时机。另外是有经济研究同行认为,房产税不出比出调控效果更好,认为虽然靴还没落地但此番政策信号释放使尚未出台房产税成为悬在楼市头把剑对投机求形成定威慑力这或许比空出尽对震慑作用更大。

  笔者认为,房产税必须解决几个问题,首先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目前房产税无明文立法,仅仅是一些官方个人或学者的言论,应该把房产税“名正言顺”,而不是一个通知或者什么人的表示,让媒体误传消息,影响市场调控,增加老百姓对调控的预期。其次是0.3%-0.4%的税率是否真的可以遏制炒房。炒客不会因为国家或地方多开征一个税而停止炒房,因为炒房暴利远远超过“房产税”所征0.3%-0.4%税费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

  再次是炒房客不差钱那一点钱,况且只要开发商多给一点优惠,或者是转到下一个投资客的身上,完全可以解决这个所谓的“损失”,不需要考虑什么增加炒房成本。最后,房产税会增加购房者的成本,提高入市的门槛,对于真正要解决住房需求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对于钱多没地方放的炒客是没什么影响的.因此就会形成国家开征房产税-增加财政收入-炒房者把税费转到房价-下一个购房者多支付资金购买高房价-最后形成购房成本推高房价的现象。

  发改委明确说地方无权开征房产税,并且3-5年不可能开征。为什么有些部门一直在反复强调?,其实是在恐吓开发商,现在一些人只知道出政策调控,不去思考下是否出来有效果。现在所有政策出的不合时机,这是政府的临时抱佛脚。现在政策的出台,为的是希望改変人们的预期,好可惜已经太晚了,老百姓几乎不相信政策,购房者只会计算手中的资金和房价上涨的幅度。

  CPI把购房者赶到销售中心,房价继续上涨把购房者推到销售中心,政策的威胁力已经把购房者逼到借钱去买房。 大家应该记得深圳的“限外令”,执行没多久,政府就放松,结果外资如汹涌的洪水,把深圳的房价推高30%。现在地方政府在做愚蠢的事情,大家准备买房,进行抄底,政策放松就是房价上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