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理应具备“放水养鱼”意识(转)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昨天下午在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其中多项措施用于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意见称从2010年1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税50%。(《西安晚报》9月24日)

  客观地说,税收乃财政之源。尤其是放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及和影响之下,企业获利困难,税收和财政想必也要受到牵连。面对危机,财政同样也有开源节流的需求,财政要开源,税收则是一条重要途径。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务院此时此刻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并承诺对中小企业减税,其中微利企业的减税幅度更是高达50%。税收政策非但没有在中小企业税上开源,反而大幅让利,的确有些出乎意料。

 

  不过,为财政开源,固然是税收的重要责任之一,但是,认为简单的维持甚至提高税率,便可以实现财政增收,其实本身就是一种误区。事实上,除了作为财政之源,税收同时还起着经济调节杠杆的重要作用。假如整体经济萎靡不振,岿然不动的税收不仅成了企业经营无法承受之重,甚至极有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即便短期内可以维持税收不减,但“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做法终究只能是自食苦果。不难设想,一旦企业纷纷倒闭,下蛋的母鸡都没了,无论税率再高其实只能是无本之木,开源不成反断源的尴尬,更将难以避免。可见,只有当税收政策与现实的经济发展阶段相贴合了,经济发展有了潜力和上升趋势,税收的提升,财政的开源,才算是具备了基本的前提。

 

  而根据今年年中社科院发布的报告,全球金融风暴的侵袭,已使得内地近4成的中小企业倒闭,尽管很多地方并不承认出现中小企业倒闭潮,但中小企业经营的困局,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事实。据今日相关媒体报道,全国工商联部分行业出现了国进民退现象,同样也是中小企业面临困局的信号。不可否认,中小企业也同样需要独自去面对市场大潮,也同样应该在市场低潮中积极转型寻求生路。不过,假如简单的认为中小企业的倒闭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甚至认为倒闭的就是应该淘汰的落后产能,显然不免偏颇。真实的情形是,中小企业的倒闭其实并非全部缘于经营不善和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太慢,恰恰相反,融资环境的恶劣,融资成本的高企,以及企业税赋的高昂,可以说无不是中小企业困局的落井下石者。然而,经济发展究竟有没有潜力和未来其实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中小企业有没有发展,能不能成长。此外,作为吸引了国内80%就业人口的中小企业,更是就业的重要保障。无论是“保增长”还是“保就业”,对于中小企业的涵养都是不容忽略的题中之意。

 

  一言以蔽之,税收政策本该具备“放水养鱼”意识,从这个角度来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减免中小企业税赋,可谓切中题旨。
      

“放水养鱼”的商法原则解读
  一、“放水养鱼”的司法含义 

   “放水养鱼”体现了一种司法能动主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执行活动中既要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审判思路和执行方式方法上,采取灵活变通的措施,促使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涉及职工就业的困难企业等采取“放水养鱼”、“债转股”等司法能动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尤其当案件执行涉及到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正在改制的企业,应当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解释、协调工作,争取更大支持,尽量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主要体现在:法院在审理企业债务案件时,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多采用柔性手段,多做有利于双赢的调解工作,避免因形式合法的刚性手段“搞垮”本可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慎用“杀鸡取卵”的刚性措施,发挥司法能动性,采取人性化的柔性手段做到“卵在鸡也在”。“放水养鱼”的审执思路也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意见》中得到了充分地肯定,笔者想就商法的“企业维持”原则对此思路和做法做一简要解读。 

  二、“放水养鱼”彰显了商法的“企业维持”原则 

  “放水养鱼”的思路彰显了商事营业维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所谓商事营业维持原则,又称企业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企业组织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持企业的法律人格,防止既存的企业因为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所存在的瑕疵而无效(企业设立瑕疵不影响企业存在的理论),防止既存企业因企业人员的死亡、退出或少于法定最低人数而解散(企业法人格不受企业成员影响的理论),防止既存企业因企业成员间的矛盾从而被强制性解散(企业不得经由行政命令而解散的原则),防止既存企业因财务困境但有发展前景而被强制解散(企业不因财务困境而被刚性搞垮原则)。企业维持原则是个非常重要的商法原则,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若干商法总论的原理和商事实践中的具体规则。虽然它不像民法基本原则那样以立法形式得以明晰,判案法官即使运用了该原则也不能将其作为判案依据写进判决书,但商事营业维持原则却在商事审判实践中真实地存在着,“放水养鱼”这一审执思路对此就是一个形象生动的诠释。 

  商事营业所牵连的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比如商事主体与其债权人,包括银行和原料供应商、销售商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商主体与征税机关等也存在多种公法上的关系;再比如商事主体与其雇员存在雇佣关系,员工将劳动报酬作为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如果商主体是一上市公司,会有若干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其中,即使是非上市公司或其他商事主体,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也因经营状况而利益攸关,更何谈商主体的营业终止对其造成的毁灭性影响了。因此,一个商事企业营业的维持,于各方利益主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功能。商业社会越发达,这种普遍的连带性越广泛,维持一个商事企业的存在,有着不容忽视的社会意义。从司法效果来看,“放水养鱼”的审执思路也实现了和谐司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注释】
作者简介:张明华,男,江苏盐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任教,2006年7月取得讲师职称;现供职于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