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官员“私生活”已经再次被中央纳入整个反腐体系。最新一期《瞭望》刊发文章,称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无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就公共治理角度说,都应是反腐斗争的重要内容。文章援引了北大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的观点:“就官员的实际收入来看,如果他们一旦生活腐化,想要支付巨大的个人开销,那就只有寻找权力出租,由此也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说,目前绝大部分贪官的产生,生活腐化是重要的催化剂。”(据2009年9月17日《黑龙江日报》)
在新中国建国以来,“生活作风”问题一直是领导干部的“高压线”。然而,近年来由于对官员考核大多“唯政绩论英雄”,而对官员“私生活”却缺乏有效监督,以至一些官员流连于声色犬马,包养情人、“二奶”,甚至嫖娼狎妓……
按道理说,情人、“二奶”甚至嫖娼狎妓都是与他人无甚关系的事情,只要是两情相愿,彼此遵守誓约,最多也就是一个不雅的“通奸”而已。——既然“通奸”只是道德范畴的一个概念,只是个人领域的一种生活模式;那么,官员“私生活”为何会被中央纳入反腐体系,要对官员的“私生活”进行监督呢?
据报道,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调查发现,官员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系,被查处贪官中95%的人有“情妇”。2007年6月23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重庆市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会上也透露:“去年全国查处的省部级官员中,有7人移交司法机关,其中6人有生活作风问题。”他称,要预防官员“后院起火”,这也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
“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官员是社会的一杆标尺,一面镜子,他们爱好什么,倡导什么,追求什么,对社会大众具有极大的暗示、导引和示范作用。但近些年来落马贪官犯罪案件的报道却显示,为色而贪已成为许多人实施犯罪的“动力”。一些道德品质低下的官员,把美色当成成功男人的标志,而权力置换就成为完成这一标志的“聪明”之选,于是他们不顾党纪国法,演绎了一幕幕利用职权换色、买色、养色的丑剧。在我国民间,就有这么一句流传非常广的顺口溜——“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很形象地概括了这些贪官倚红偎翠的腐败现象。
诚然,官员私生活即使很糜烂,有时也确实不构成犯罪。但是养情妇、包二奶、嫖娼等,作为典型的生活腐化堕落,在任何国家都是官场不允许的,欧美国家的监督部门及社会舆论往往会抓住不放,大做文章:
在美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官员的职业操守从总体上进行限制,而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主要来自新闻媒体。一个普通平民如果不触犯法律,他在妻子之外拥有多少情人,政府和他人一般不会去干预,因为那也只是他个人的事情。但作为官员,特别是民选的官员,他们私生活的空间就小了许多,几乎完全暴露在民众眼前,接受民众的监督,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媒体和选民的关注。一个官员如果在任内制造了“绯闻”并被曝光,往往会受到严厉的追究和制裁,轻则丢官,重则身败名裂。
在韩国,公务员待遇优厚,选拔严格,韩国社会对公务员群体的期待也很高,对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十分关注。而道德标准是衡量公职人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之一。对韩国公众来说,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的学历、财产、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皆容不得有半点瑕疵。由于韩国社会对政府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个人道德要求高、标准严格,公务员们也深知一旦触犯道德底线,后果非常严重。这种社会监督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韩国公务员时时不忘自律。
在以色列,成立于1990年的“国家廉政运动”是一家独立的非政府非营利机构,专门致力于提升政府廉政水平。该组织副主席帕特姆说,他们的目标是提高官员道德水准,加强政府公务透明度,号召公务员遵守法律法规,曝光官员腐败和渎职行为。经过多年发展,“国家廉政运动”已经逐渐成为以色列最有影响力的民间监督机构。
相形之下,在我们国家,官员的生活一直以来都是靠党纪政纪来约束的。而官场的诸多“潜规则”往往又使党纪政纪失去了应有的威力与效应。于是,没有话语权的人民大众就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一出又一出“台上都是孔繁森”、“ 被查处贪官95%有情妇”的闹剧上演了。
中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所以笔者认为要遏止包养情人、“二奶”甚至嫖娼狎妓的现象也并不困难。——设若实行“作风不好”一票否决制,或者干脆把其按“通奸罪”写入法律条文,那么还会有这种“台上都是孔繁森”、“ 被查处贪官95%有情妇”的闹剧上演吗?
其实,“通奸”一向是一个准罪名的,只不过是后来没有写入新中国任何法律罢了。转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但遗憾的是,到了民国时候,通奸罪的惩罚则渐渐减弱;而到了解放后新中国制定新刑法时,因有学者认为古代的通奸罪是“完全基于封建伦理法思想”而完全没有了“通奸罪”的说法。——在一个号称文明古国的国家,官员的道德水准竟然逐渐退化到了和野生动物一样,把占有多少“美色”当作成功和炫耀的资本,这该是多么大的一种讽刺啊?!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曾相继出台有关条例,纷纷瞄准官员“私生活”,甚至明文规定“不得包二奶”,但这些措施达到抑制官员“私生活”腐败蔓延的预期效果了吗?显然没有。于是,专家便再次强调要“加强对官员生活作风的全程监督,加大对官员生活问题的打击力度。”但笔者疑惑的是,监督官员“私生活”的主体是谁?怎么监督?在各种利益关系、人情面子等等问题无法达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再加上某些监督者自身也未必能做到身正为范,谁能保证这种“监督”不会流于形式或单单只是一个口号而已?!
笔者建议还是在法律条文中写上“通奸罪”或者“包养二奶罪”罢!——官员倚红偎翠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除了思想冲击的原因以外,难道法律就没有任何责任吗? 官员“私生活”关乎整个反腐大业,法律置身事外不予关注,却只是一味地强调什么“监督”,这样又岂能从根源上让官员同志们像远离毒品一样,远离美色的诱惑,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李吉明2009年9月20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