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4日 湖南省 基本药物目录(调整修订意见通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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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湘卫合医发【2008】1号
 
各市州、新农合实施县市区卫生局:
    为满足全省广大参合农民的基本用药需求,进一步规范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提高新农合基金运行效益,我厅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2005年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版本《基本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各地要将《基本药品目录》迅速录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确保新目录如期顺利启用;要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上墙张榜公示等适宜形式让参合你们了解新农合用药有关规定;要立即组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全面掌握、熟悉《基本药品目录》。
    二、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各地要加强对目录外自费药品使用审核,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
    三、加强《基本药品目录》的分级使用管理。我省《基本药品目录》按定点医院不同等级分别制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农合基本药品分级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药品的使用管理,认真遵循用药规定,严格实行参合农民自费药品用药告知认可制,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基本药品目录》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005年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同时废止。未经我厅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或另行自定。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合作医疗管理处。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