凄惨“封口哑巴”赴全国人大上访记……
《湖南商报》特约记者 良言 报道
2009年7月13日9时5分,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605室接待一位特殊女性上访者。接待员与之座谈时,该女子只是摇头,闭口不言。接待员以为其是哑巴,接过该女子递交的材料。看过材料方知其系山东省金乡县的一名退休女工,名叫:化雪云,现年57岁,并非哑巴,而是因其丈夫于2009年3月4日赴全国人大上访,被接访人员接回后,未让其回家,就直接被金乡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七日。拘留期满后,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警告其丈夫“如果还敢上访,就劳教两年;出来后再上访,就再劳教两年;出来后还不服,就再劳教两年……”。其丈夫慑于王胜利的淫威,不敢再上访。该女子对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凭空判案,公然枉法;金乡县公安局违法拘留其丈夫的行为不服,才被逼“封口”,当作“封口哑巴”上访的。
记者以“封口哑巴”有高血压及心脏病,需要陪伴为由,得以同“封口哑巴”一同进入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605室,见证了“封口哑巴”上访的全过程。
“封口哑巴”在递交给全国人大接访人员的单页材料中,要求全国人大对金乡县公安局违法拘留其丈夫的行为给个明明白白的说法。接访员看完材料后,并未对其要求予以答复。仅告之:“我们已登记了,再给他们打个招呼”。前后不但5分钟时间,就让“封口哑巴”出来了。
以下是“封口哑巴”递交给全国人大的单页材料:
尊敬的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的领导:
我只能当“封口哑巴”,不敢开口说话!
我“非聋非哑”,但因我男人张胜利于2009年3月4日赴全国人大正常上访,是贵处一位老家为吉林省洮南的女同志在307室接待的,双方未吵未闹。被接访人员接回后,未回家就直接被金乡县公安局拘留七日,出来后,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对俺男人说“如果再上访,劳教两年……”,我为此被吓破了胆,我被逼只能当“封口哑巴”,将材料递交你们,不敢开口讲半句话。我家有因癌症切除一侧肾脏,84岁高龄的婆婆;严重心脏病的80岁高龄的母亲;瘫痪在床、奄奄一息的大女儿;重病在身的丈夫都需要我的照顾,我自己也有一身病。如果因为我到你们这里上访也被拘留或劳教,我的家庭就会毁掉!求您们在不能保障我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要让我开口!求您们不要将我交由接访人员,把我拘留或劳教!
我是文盲,人家给我说“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他们的话,哪个部门都得听!”。可是我不明白的是,我听金乡县公安局及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话外音是“全国人大敢接访,我们就敢拘留你,劳教你!”。这样不颠倒了吗,难道县里的公安局实权却比您们大?!国家定的《信访法》还算数吗?公安部【2006】88号令还算数吗?监察部【2008】16号令还算数吗?如果算数,他们为啥这么大的胆,敢“以下犯上”拘留俺的男人呀?!
听有文化的人给俺说:法律规定能上访。可是老百姓当真来上访,为啥被拘留、劳教呢?如果真像文化人说的“白纸黑字”印的清清楚楚的可以上访的法律、命令也不算数啦,就是连理也不讲了嘛!说的话不算数,定的法律、发的命令也不算数啦,还有什么能算数?!不算数也不要紧,提前给俺老百姓说呀!如果给老百姓提前说“不准上访”啦,老百姓还来上访,他们冤死也是活该呀!
就拿俺儿子的案件说吧,市委也调查清楚啦,要求法院纠正,法院顶着不纠正,市委就是干瞪眼,没办法管住他们;中央领导、省委书记也批示啦,还是拿他们没办法;俺上访,他们也敢与全国人大对着干,他们就拘留、劳教俺!
尊敬的领导:
我听文化人讲,《信访法》规定最迟三个月应当给俺一个回复,可是从俺男人到这里上访,现在已过去四个多月了,没有一个部门与俺男人见面座谈,更没有见到任何回复。俺也不知道应该谁给回复,为啥不给回复,是不是应该不给回复!所以我今天才来再次上访的。
今天,求求您们给我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今天我“封口”不讲话,只是递交申诉材料,这样是不是也违法,是不是回去后也被拘留或劳教。金乡县公安局违法拘留赴全国人大正常上访人员,您们能管管他们吗?!
山东省金乡县退休女工:化雪云
我男人张胜利的电话:0537-8753800
手机:15965105099
Email:
[email protected]
2009年7月13日
记者通过调查采访事情的真相是:
2005年5月6日,“封口哑巴”的儿子张义与本县盛源蒜业有限公司业主张德亮签订了《仓储合同》,对方在合同期内将货物“灭失”。经济宁仲裁委裁决,裁令对方赔偿389749元。对方未在法定期内赔偿,张义遂申请济宁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中级法院在未调阅案卷,连卷中证据也未见到的情况下,凭空判案,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委的裁决书。
“封口哑巴”的丈夫(山东省金乡县外经贸局主任科员 张胜利)对中级法院凭空判案,公然枉法的行为,多次向中央、省、市领导申诉。
2006年10月13日—12月29日,中共济宁市委组成由法律专家、纪委、人大、政法委、法制办、检察院、法院、仲裁委、公安局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了此案,证实法院确系是在未调阅案卷,连证据未见到的情况下,凭空枉法判案。在市公安局会议室当众宣布了调查结果与结论,要求法院迅速纠正。法院一把手也当众表示“我们改就是啦”。但会后,他们以案外理由敷衍欺骗领导,久拖不纠。
2008年秋,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亲批严查后,他们为逃避严惩,仍顶着不纠。2009年3月4日,“封口哑巴”的丈夫赴全国人大上访申冤。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的一位女同志在607室热情地接待了其丈夫。双方未发生任何争吵,接待不到五分钟的时间。被金乡县接访人员接回后,被公安局直接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七日。其丈夫被拘留出来后,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告之“如果还敢上访,就劳教两年;出来后,还不服,就再劳教两年......”
慑于王胜利的淫威,“封口哑巴”的丈夫不敢再上访。“封口哑巴”不服,才于2009年7月13日赴全国人大上访,充当“封口哑巴”,未敢开口,将申诉材料递交至全国人大的。
“封口哑巴”上访事件在当地社会引起极大轰动。人们纷纷质问:《信访法》、中央政法委【2006】第10号文、公安部【2006】第88号令、监察部【2008】第16号令,规定不仅允许老百姓上访,且对阻挠上访的要予以严惩。可以为啥在济宁市,法律、法规就不管用了呢?!已经查清的冤案为啥不纠正呢?!国家副主席、市委书记亲自批示的案件,他们为啥还敢顶着不纠正,难道济宁市是“独立王国”,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他们公然枉法,将“法律”作为蹂躏老百姓的工具,正义何在?!济宁市的邪恶势力如此猖獗,难道就没有人能管得住他们?!!!
附:
1、 金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封口哑巴”2009年7月13日递交全国人大的第二次申诉书
关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枉法,祸害百姓;
金乡县公安局违法拘留赴全国人大上访人员的
第 二 次 申 诉
神圣的全国人大:
我叫化雪云,女,汉族,现年57岁,山东省金乡县人,1976年参加工作,退休职工,住金乡县金兴南路59号。
现因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儿子张义一案中,凭空判案,公然枉法,致当事人多次向中央、省、市上访;2006年底,中共济宁市委联合调查组彻查后,要求法院纠正,法院拖而不纠;2008年秋,中央领导、山东省委书记亲批严查后,法院仍顶着不纠;我丈夫于2009年3月4日赴全国人大上访,被金乡县公安局违法拘留七日,拘留期满后,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威胁说:“如果再上访,就拘留两年;出来后如不服,再上访,就再劳教两年;出来后还不服,还劳教两年……”的恶性枉法、违法事件再次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一、严查、严惩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枉法者
1、 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6】济执字第111号枉法民事裁定书;
2、 法院先行垫付赔偿款,以解张义家人治病燃眉之急;
3、 严惩枉法者。
二、严查、严惩山东省金乡县公安局违法拘留赴全国人大上访人员的违法者
1、撤销山东省金乡县公安局的金公(二)决字【2009】第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事 实 与 理 由
700余吨圆葱被“灭失”,求助法律获胜诉
2005年5月6日,我儿子张义与本县盛源蒜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查无土地证、房权证、营业执照】业主张德亮签订了仓储合同【见证据清单:一】,依约交付定金1万元【见证据清单:二】后,入库圆葱19060袋【见证据清单:三】。因对方多次拒绝我方验货,并在合同期内将货物“灭失”,我方于2月17日以“灭失”为由提请仲裁【见证据清单:四】。仲裁委经两次庭审后,于2006年6月23日下达济仲裁字【2006】第9号裁决书,认定仓储物被对方“灭失”,裁定对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379749元,并返还定金1万元,共计389749元【见证据清单:五】。
法院凭空判案真荒诞,公然枉法胆包天
我方胜诉后,因对方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偿付赔偿金,我方遂提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荒唐的是,法院在未调阅案卷,连任何证据也未见到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所谓理由,下达【2006】济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见证据清单: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委的裁决书。法院的111号裁定书纯属凭空捏造,全面违规违法,其事实和理由是:
一、该裁定是出自“主观故意”的枉法。
“凭证据判案”是任何一位法官应具备的最具备的法律常识,而本案的判定是在未见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定,因而是“出自主观故意”的“枉判”,而非“错判”。
二、该裁定全面违法违规。
该裁定是在对方未提出由中院审查裁定的“不予执行申请书”; 未调阅案卷,未审查卷中任何证据;仅凭对方提供的据法释【2001】33号第47条“未经质证”,且据济中法【2005】88号文规定“不予审查”的所谓证据;替对方提出对方“不予执行申请书”中未提出的两大所谓理由,属自申自审; 违背济中法【2005】88号文规定,未向仲裁委送交“不予执行申请书”副本;逾期裁定,时限上违规的情况下作出的违法、违规、逾期的枉法裁定。
1、该裁定称“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是凭空捏造。仲裁委卷中即有我方的电报、双方的录音、查验记录,也有济宁电视台已播出的录像带,且我方的“仲裁申请书”涵盖了所有包括看货、验提货、赔偿损失的所有内涵;
2、该裁定称“且被申请人也不予认可”。而没有任何证据的口头“不予认可”,也可置于众多证据之上,作为判案的依据吗?;
3、该裁定称“未对处分的时间和原因作出认定”。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才是判案的依据,“时间和原因”并非是判案的要件。且对方是保管方,只有对方知道“灭失”的时间和原因,据法释【2001】第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对方负举证责任,却举证不能,依法应推定我方的主张成立,对方应承担举证不能所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4、该裁定称我方提供的收货单据为我方“单方提供”,有违常识。任何单位从市场上收购货物,均是本单位开具收购单。收货单据是我方开具并入我方的账,难道任何第二方能提供出我方的单据?同理,对方的收货单,入对方的账,任何其他第二方也无法提供出呀!;
5、该裁定称“缺乏事实”。“仓单”是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对货物已被“灭失”的事实,对方也在仲裁委查验时亲口承认【见证据清单:三十五】;仲裁程序是在合同期内开始的,未告知仲裁委及当事人而擅自处分本案唯一的物证,无论何时、何地、何原因,不仅应负“灭失”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对方也已触犯刑律。我方有众多事实,且于法有据,何来“缺乏事实”之说?;
6、该裁定称“缺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赔偿有明确规定,且至今为止对具体赔偿标准【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26条也有具体规定,何来“缺乏法律依据”之说?
111号“不予执行”裁定书的所谓两大理由,均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法定的六种情形,因而其系“枉法裁定”!
请问法院:你们凭何证据判的案?法律规定可以“凭空判案”吗?你们“凭空判案”有法律依据吗?!。
由于济宁市中级人们法院公然枉法,裁定“不予执行”济仲裁字【2006】第9号裁决书,致我方无法追偿损失,给我方当事人家庭照成巨大灾难:
我本人患重症肝炎,年需自付药费万余元;张义的祖母患癌症切除一侧肾脏后,无法遵医嘱作后续“免疫治疗”;张义之母患高血压,被此事气得昏厥倒地,因无钱只作简单治疗后,不得不停医;张义之姐患病后,在当地查不出病因,因无钱赴京诊治,病情急剧恶化,现已生活不能自理,生命垂危;为还贷,卖掉了为张义结婚用的房子;催债的整日登门催债,全家人整日以泪洗面,生不如死!其他合伙人也是后贷还前贷,父母整日忧愁苦闷,痛不欲生;夫妻整日责骂打架闹离婚。
以死抗争讨说法,联合调查案情明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凭空判案”造冤案,虽案值看似不大,但其枉法手段之恶劣,行为之卑鄙,却为中外法制史所罕见!历代枉法者均未敢撕下最后一片“遮丑布”,尚知用伪证制造冤案。可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撕下最后一片“遮丑布”,连伪证也懒得用了,赤裸裸地“凭空捏造判案”。法律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赤裸裸地公然枉法,逾越了老百姓可以忍耐的最低界限,老百姓忍无可忍,只得以命抗争,争取生存的权利!为此,当事人多次向中央领导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山东省委书记张高丽、李建国、姜异康:中共济宁市委书记孙守钢;23国驻华大使;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鸣冤血书”。在国内外一百多家著名网站发贴鸣冤,浏览量达600多万之居。并两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自杀“以死鸣冤”!
遂后,中共济宁市委书记孙守刚批示“严查严办”,于2006年10月中旬组成由人大、政法委、纪委、检察院、法院、仲裁委、法律专家等人员参加的三个联合调查组,历经2个多月的艰苦调查,于12月29日彻底查清了此案。确证中级法院确系是在未调阅案卷,未见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空作出的裁定。遂后在市公安局会议室当众宣布了调查结果及结论,要求法院纠正。法院“一把手”也当众表示“我们改就是啦”。但会后,法院出尔反尔,一再以所谓的案外理由,敷衍欺骗领导,久拖不结,拒不纠正!
案外理由生枝节,继续枉法更荒谬
既然市委已将此案调查清楚并有明确结论,法院“一把手’也当众表示纠正,按说本案应早已处结完毕。但在本案枉法事件主要责任人该院副院长贾传建的操纵下,不但不予纠正,反而以所谓案外理由,一再敷衍欺骗领导,节外生枝,一拖再拖,试图将当事人拖垮、拖死,最后不了了之,以逃脱法律和党、政纪的惩处。
法院一再怂恿对方以所谓的“仓储费”为由,另行起诉我方。关于仓储物被“灭失”,我方是否还应另外支付对方仓储费的问题。我方咨询了众多著名律师、法学专家。均明确告知我方“支付仓储费以对方交付仓储物为对价,对方将仓储物灭失,不应再支付仓储费,如已支付,也应退还”。再则,111号裁定书也未以此作为“不予执行”的理由,以此作为不撤销111号裁定书,理由不成立。
在中级法院的怂恿下,对方以“仓储费”为由,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乡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下达【2006】金民二初字第708号裁定书【见证据清单:七】,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对方又上诉至济宁中级法院,又被中级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下达的【2006】济民四终字第349号判决书【见证据清单:八】驳回。至此,依法已作出“终审”法律文书且已生效的案件,对方“诉权”已消灭,即已无权再走诉讼渠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的规定,对方如不服,只能走申诉的渠道。
但在本案枉法主要责任人--法院主管业务的副院长贾传建的操纵下,法院公然违背法律规定,在对方未提交由泗水县法院受理的“民事起诉书”;并在已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指定泗水法院重复受理已有“终审”法律文书的同一案件。更为荒唐的是,泗水法院下达【2007】泗民二初字第308号裁定书【见证据清单:九】,驳回了张义的请求。张义上诉至济宁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又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与本院已生效的349号判决书完全相悖的【2007】济辖终字第223号裁定书【见证据清单:十】。
至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同一案件,先后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相互排斥、完全相悖的两个“终审”法律文书。而从时间上看,349号判决书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早已为生效法律文书,并于2008年5月5日送达我方。而223号裁定书是2008年1月11日作出,显然是在已有生效的349号判决书后作出的违法裁定书。且349号判决书是在223号裁定书下达数月后送达我方的,其行为本身也否定了223号裁定书的合法性。否则349号判决书如果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是不会在223号裁定书作出数月后又送达我方。
从中级法院自身作出两个相悖的法律文书的行为来看,两个法律文书必有一个是违法的。他们自己打自己的脸,枉法枉到如此地步,法律还有什么正义而言!
中央领导批示严查,“保护网”极力阻扰
“苍天不负有心人”。我方当事人多次上访,并两次赴京“以死鸣冤”,终于惊动中央领导。去年秋,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亲自批示严查此枉法事件。
我方终于盼到中央、省、市领导批示,枉法者由惧怕变成恐惧,千方百计寻求“保护网”的庇护。此枉法事件的导演者--济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已于去年调任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这样一来,如果全国人大不能亲自查处,此案最终又落到枉法者自己的手中。市政法委原负责此案的副书记张怀亮已调任市“综治办”主任。接手此案的是现任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王原在市司法局与枉法者贾传建分任正、副局长】。2007年4月30日,我方当事人第二次赴京“以死鸣冤”后,中共济宁市委于2007年6月1日召开紧急联席会议,要求法院迅速作出决定处结此案。不久后,王胜利接手此案。王为保护自己的老同事,接手此案后,一拖再拖,是此案久拖不结的重要原因。王胜利的行为可证明此说:
2009年1月5日上午,王带领市政法委一行数人到金乡县法院与我座谈。座谈中,其完全抛开市委调查组集体结论,脱离法律的框架,凭“主观臆想”妄言“111号裁定书是对的”。并且未依据任何法律规定,列举了与111号裁定书无任何关联的三大所谓理由。在此,我方对其进行逐一驳斥:
1、王称“2006年2月11日,你方仅凭怀疑货物坏了,就告人家,做法不对”。
此说完全脱离法律依据,据法释【2001】33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这种建立在以对方违约拒绝查验货物为前提上的推断并不违法。
2、王称“人家对方在2006年3月24日才卖的货,货在合同期内还在库内,你就告人家,这样不对”。
货物确系是在合同期内被灭失。由于对方拒绝仲裁委查验,并擅自处分唯一物证,依据【法释【2001】33号第二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我方关于货物已被“灭失”的主张成立。依法,别说对方是在2006年3月24日处分的货物,即便对方是在2009年的今天擅自处分唯一的物证,依法也应承担“灭失”的责任,并已触犯刑律。
3、王称“你没给人家仓储费,人家怎么让你提货?。
这是脱离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的胡扯淡,合同约定我方提货时才能支付仓储费,对方连货看都不让看,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条,对方违约在先,我方未能提取货物根本不存在支付仓储费的问题。
王胜利所称以上三条理由,均不成立,裁定书中也未将此作为“不予执行”的理由,凡是裁定书中未列举的理由均是案外理由。因而此三条所谓理由与裁定书风马牛不相及,无任何关联,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依法正常上访竟被拘,冤上加冤
因济宁市中级法院在已经调查清楚、并当众宣布调查结果与结论的枉法案件久拖不纠,中央领导、省委书记亲批后,为逃避严惩仍顶着不纠,2009年3月4日,我丈夫张胜利赴全国人大上访。在全国人大607市由一名女同志接访(该女同志系吉林省洮南市人),该同志非常热情,给我丈夫递茶端水,一声一个“大爷”,双方一共谈了不到五分钟,即被金乡县接访人员接回后,直接送到金乡县南城派出所,被拘留七日(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赴全国人大上访是《信访法》规定的合法权力。我丈夫上访当日,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正常接访,其行为本是证明即便在“两会”期间仍可上访。我丈夫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渠道正常上访也被拘,金乡县公安局不仅是公然违背《信访法》、监察部【2008】16号令、公安部【2006】第88号令,更是对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权威的挑战!全国人大正常并热情接待上访人,他们却对抗法律、对抗全国人大,公然迫害上访人,真正是正义在哭泣,邪恶在狞笑!如果他们把国家法律、全国人大也不放在眼里,老百姓有冤还能再到哪里去申冤?!
纵观本案,先是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凭空判案,下达枉法111号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继而在111号裁定书之外,继而又作出一对完全相悖的349号判决书、223号裁定书。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不荒谬绝伦吗?咋能让老百姓信服?!还有没有正事!还有没有真理!更为恶劣的是,中央领导及省委书记亲批严查后,不仅仍顶着不纠正,当我方依据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合法渠道、规定的时间、地点,正常上访也被拘,并威胁“如果不服再上访,就劳教两年……”?
在“王帅案”“吴保全案”严处之际,他们顶风而上,法律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为此,恳请全国人大严肃查处此恶性枉法事件(并请求济宁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贾传建、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回避),严惩枉法、违法者,还法律以正义!还百姓以公道!
特此申诉,恳盼全国人大直接查处为盼!
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园金兴南路:化雪云
手机:15965105099
电话:0537-87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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