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收入的所得税确认


  企业财产转让的涉税问题是新所得税和增值税法规变化较大的地方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明确规定:

      一、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再征收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结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第三条,单位外购货物用于市场营销赠送,在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按购进价格加计10%作为销售价格?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适合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该规定,赠送外购货物的计税价格,应该可以按照同类货物的当月或近期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即以按市场价外购货物的购进价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例如:企业将成本100万,不含税销售价150万元的水泥用于在建工程,若不考虑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55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贷:应交税费  增值税—销项税  255000

      由于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企业则不需做纳税调整。但增值税仍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1500000×0.17=255000

      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改革后销售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

      1、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未抵扣进项税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再抵扣。

      2、税改后购进的:按适用税率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